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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知 识 产 权法律问题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 02 级 2 班 刘捷 【内容提要】基于我国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飞速发展,国际互连网在我国得到广泛的发展, 随之而来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重点从网络商标、专利、著作权及商业秘 密和反不正当竞争几个方面来分析网络条件下的知识产权问题。 【摘要 题】信息学、知识产权、网络管理 【关键 词】著作权、邻接权、网络域名、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数字化、侵权、电子商务 前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促使数字化信息的传播更加广泛和便捷, 作为一种新的传播 方式,被人们称为第四媒体,它对人类生活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 ,这些年网 络技术的日益成熟,有利地促进了教育、科技、文化、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 网络 技术的发展也给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原有的知识产权制度 与网络的高科技架构,以及各类权利人之间发生了种种利益冲突。因此网络知识产权法律 问题就成为突出的问题。网络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及商业秘密和反不 正当竞争等。网络传输的内容不外乎一连串的文字、图形、声音、影像、计算机程序等作 品;互联网的网页间闪烁着不外乎是各种商标或其他标识;网络传输所依赖的技术则有可 能涉及到技术秘密或者专利技术;网络域名则更与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有关。计算机信息 网络与知识产权既然有如此密切的关系,知识产权法等民商法就不得不担当起网络使用者、 服务者与知识产权人间的权益平衡器和调节器的重要作用了。 一、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问题的表现 目前给网络环境带来的法律问题最多的,是信息数据在网络上的传输、拷贝、利用等。 这些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著作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著作权人无法知道 自己的作品被谁利用了,如果利用了,利用了多少次,也无法发放许可并收取报酬。法律即使 规定了作者有绝对权,个人也无法实现。 (2)网络环境下现有著作权作品的扩大。目前各国及各种国际公约中所涉及的“著作权作 品”,一般均未包括多媒体作品。由于不同种类作品的规定存在差异,著作权法有必要进行修 改和调整,以准确而有效地保护多媒体作品。 (3)当作品在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播时,各类作品之间的界限变得相当模糊, 数字化作品的特殊性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形式,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4)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复制速度和难易度、作品的修改、复制品的信息含量等问题都发 生了本质变化,它对作者的最主要经济权利即复制权产生根本性的冲击,因而“复制” 的概念 和“复制品” 的概念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 (1)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 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根据这一定义,只要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 个实质要件的,方可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形式和载体 不光为文字和纸面的,作品的文字输进计算机被数字化、纸面变成了软盘、硬盘、磁带、 CD-ROM 等多种载体形式。这些作品又能被传输到网络空间,有的又组合成网页,又形 成了网络作品。有的作者则借助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将其智力创作成果直接传输到网络上, 没有许多中间环节。这些变化了后的作品,或称数字化作品是不是原作品,作品的数字化过 1 程是不是属于享有著作权的创作?这些都关系到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能否得到保护的基本 问题。事实上,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仅在于作品存在形式和载体的不同,作品的表现 形式不会因数字化而有丝毫改变,也不会因数字化而丧失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因此,以 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等介质上的网络信息,如具备作品实质要件的,应当构成作品,受著 作权法保护。对于著作权法第 3 条列举的具体形式的作品,应当理解为已经涵盖了其数字 化形式,既包括已有的被数字化后的作品,也包括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创作的作品。虽然现行 法律并未把数字化作品排除在著作权客体之外,但由于数字化问题是网络应用给司法实践带 来的重要问题之一,因而仍有必要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更重要的,是随着网络作 品数字化法律地位的确定,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内容及权利归属问题就摆到了我们的面 前。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作者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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