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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040602-船舶药品和急救设备管理须知
大连中远海运油品运输有限公司
船岸共用须知
编号
IG-040602
船舶药品和急救设备管理须知
版号
1.0
生效日期
2016.08.08
编写
门诊部
审核
侯锋
批准
唐敏
页码
PAGE 1/ NUMPAGES 5
1
适用范围
1.
本须知适用于《油轮管理手册》、《安全管理手册》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
1.
本须知适用于公司岸基如下部门:门诊部。
1.
本须知适用于船舶如下职务:大副、医生。
2
须知
2.1
管理要求
2.1.1
配备船舶药品的远洋运输船舶,应符合以下两种情况:
参保单位在自有自营的远洋船舶上配备中远自有船员班子;
参保单位在租借自营的远洋船舶上配备中远自有船员班子。
2.1.2
船舶药品为远洋船员在船期间日常或突发疾病时的基本医疗用药,对于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用药的适航船员,在上船前应由其个人将所需药品自行备足。
2.1.3
船舶药品费用每月由集团劳险中心根据船舶药品费用标准和单位船舶数量进行核定,每年一月和七月由集团劳险中心预拨给中远社保管理大连分中心,每年结算一次。中远社保管理大连分中心应及时参保单位进行结算,确保船舶药品费用支付。
2.1.4
船舶药品实行集中配送制度,确保船舶药品质量安全。集团劳险中心委托中远社保管理分中心在所在地区港口选定1~2家船舶药品供药单位,为到港的中远海运集团远洋船舶提供船舶药品配送服务。中远社保管理大连分中心负责选定大连地区船舶药品供药单位。
2.1.5
中远社保管理大连分中心在选定船舶药品供药单位前,应对其供药资质资格及合法性进行审核,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的,方可作为中远海运集团远洋船舶药品供药单位。
2.1.6
中远社保管理大连分中心应与选定的船舶药品供药单位签订船舶药品配送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报集团劳险中心备案。与船舶药品供药单位签订的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药的质量、时间、结算方式、费用单据、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
2.1.7
中远社保管理大连分中心应对船舶药品供药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船舶药品供药单位资质资格有效性和合法性。严格履行协议,对于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应取消船舶药品供药单位服务资格。
2.1.8
船舶药品应由专人管理,只限于本船人员使用,严格实行船舶药品使用登记制度同时建立船舶药品使用台帐。船舶医生(或指定船药管理人员)要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船员每次取用药品时须由本人签名,不得将药品出售、私分、变卖、送给他人或作其他用途。没有医生的船舶由政委、大副管理,并做好病人用药记录。
2
船舶药品实行购药验收制度,船舶医生(或指定船药管理人员)应根据批准后的购药计划和船舶药品供药单位提供的药品清单进行验收,新购船舶药品原则上在船有效期须在12个月以上,严禁假冒伪劣药品及过期药品上船,保证船员在船用药安全。
2.10
船舶医生(或指定船药管理人员)每季度检查药品、药箱及医疗设备。
2.2
船舶药品申领与采购
2.2.1
船舶药品实行购药计划申请审批制度。在购买船舶药品前,应由船舶医生(或指定船药管理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大远健康、安全、环保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船备药品目录规定,根据船舶药品库存、航行时间等情况,填写《船舶购药计划申请审批表》,经船舶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公司门诊部审批。供药单位参见《中远海运集团远洋船舶药品供药单位通讯录》。
2.2.2
在购买船舶药品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购药计划及以下要求购药:
当地港口有中远海运集团规定的船舶药品供药单位的,应到船舶药品供药单位购药;当地没有船舶药品供药单位的,经公司门诊部批准,由船舶医生(或指定船药管理人员)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直接购买。
对于长期(6个月以上)在国外的船舶,特殊情况下,经公司门诊部批准,按照规定可在国外购买部分治疗性药品,并报备中远社保管理大连分中心。
2.2.3
对于未按船舶购药计划采购的药品,应对购买替代药品的原因进行详细说明,并由公司门诊部认可。
2.3
船舶过期药品及医疗垃圾管理
2.3.1
严格实行过期、变质药品核销制度。船舶医生(或指定船药管理人员)应随时对船舶药品质量及有效期限进行检查,对变质、过期等药品,应按规定填写《船舶药品核销审批表》,经船舶主管领导签字,报公司门诊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
2.3.2
经过核销的过期报废药品、船舶医疗垃圾由船医或(或指定船药管理人员)收集保管,按规定分装并妥善保存,船舶靠泊后向港口国医疗垃圾回收部门移交医疗垃圾并取得签字认可。
2.3.3
少量的医疗垃圾通过集中保管封存,待船舶到国内港口后交付门诊部按规定统一处理,船舶分装医疗垃圾的用具由门诊部提供。
2.4
船舶药品的配备
2
船舶药品配备目录应符合属地统筹部门报销范围并符合国际公约要求,目录内药物品种可随属地统筹部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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