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主题班会12-13八上.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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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主题班会12-13八上

2012 2013学年度第一学期八年级(1)班 主题班会教案 单位:清镇市高乐农业中学 教师 韩 平 2012年11月13日 活动主题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活动目的: 1、使学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内容。 2、使每一位同学远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列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3、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防微杜渐,自省自律,弘扬正气,做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活动过程: 一、导入: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中学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自律,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十分必要。 二、法律内容讲授、讨论、分析:   (一)你对法律知多少:   1、叫学生说出所知道的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的名称。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请同学们举例说说哪些是未成年人不能做的事情 (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其中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①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②携带管制刀具, 屡教不改;   ③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④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⑤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⑥多次偷窃;   ⑦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⑧吸食、注射毒品;   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   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意识逐渐增强。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的意识是很可贵的,有些未成年学生对家长和教师的教育缺乏正确的态度。如认为父母“赶不上潮流”,对父母的话听不进去,甚至动不动就与父母顶撞,耍态度,发脾气;对教师的批评教育很反感,认为是和自己过意不去。如果连教师、家长的正确教育也不接受,那就很容易在生活的道路上出现偏差。 (三)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应该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条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5、教师讲解未成年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例:   案例一:小丽是一个农村姑娘,9岁时由父母做主,同一个21岁的男青年订立了婚约。男方给了小丽的母亲1960元礼金。小丽13岁时,提出要与男方解除婚约。男方不肯,坚持“要人不要钱”。小丽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便到法院起诉,要求解约。法院经过调查,在做好疏导工作的基础上,依法裁决由小丽的父母退还男方1960元礼金,小丽与男方解除非法婚约。就这样,小丽依靠法律,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小周家住湖北农村,是六年级学生。1996年月11月3日,在骑车回校途中,不慎将8岁女孩小雷撞倒在地致伤,雷家要求周家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雷家到镇派出所报案,要求周家赔偿损失。派出所召集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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