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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学课程教学的改革的探讨

债权法学课程教学的改革的探讨   摘 要:作为债权法学课程的专任教师,在近四年的教学工作中,对债权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一直在进行思考,也作了一些实际的工作。本文所关注的是债权法学教学内容的设计、教学目标的定位以及教学方法的改革。   关键词:债权法; 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教学方法      债权法学是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该课程与其他法学课程相比,具有内容繁杂、理论性、实践性较强的突出特点。由于内容的繁杂,它既包括债权法总论,又包括债权法分论,而分论又由合同法总论和合同法分论构成,学生在学习中往往有畏难情绪;由于实践性强,仅仅凭教师的课堂讲授并不能收到很好的实际效果,因此这就给教师的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好在学生对债权法学课程的学习拥有较浓厚的兴趣,学校也将债权法学课程列为校级一类课程进行建设,因此,为了更好地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结合法学教育具有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的双重性特点,就债权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一直在进行思考,借着学院开展法学教育与理论研讨会的时机,我不揣冒昧,做债权法学教学改革的一些探讨,以求教于各位老师同仁。      一、债权法学教学内容设计      1、重置教学内容体系,便于与《合同法》条文接轨   债权法学作为一门专业必修课,在一般高校的设置中都是学分低,学时少。以财院为例,该课仅有3学分,共计54学时。而债权法学总论+分论的繁多内容要在有限的课堂时间里讲解,必须进行精心的安排。债权法学的总论部分,也就是理论基础部分是学生学习债权法学的入门知识,理所当然应重点讲授。但以往的债权法学教学,抑或债权法教材都存在着总论内容与分论中的合同法总论内容重复的现象。比如:在总论中讲了债的履行、债的消灭,在合同法内容中又讲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消灭等内容;有的教学或教材是将一些合同法的内容放在了总论中来讲授,比如: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债的消灭等,事实上讲的都是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消灭。这样的教学内容安排其弊端显而易见,一是使学生学习债权法学课程内容体系的混乱,二是也浪费了有限的课时。针对以上弊端,我将债权法学课程教学内容体系进行重置调整,做了以下的安排:债权法学总论,包括债的概述、债的发生、债的担保三章内容;债权法学分论,又具体分为合同法总论和合同法分论,合同法总论包括合同概述、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合同法分论主要是重点介绍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其中的技术合同法因为与知识产权法相应内容重复,所以不讲。   这样的安排,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仍然保留了总论与分论的体系,严格地恪守总论在先、分论在后的原则;二是除总论的内容外,分论的内容体系完全与《合同法》条文内容接轨,使学生学完债权法学课程后,不仅对债权法学课程体系一目了然,同时对合同法条文体系也熟记于心。因为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应具有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的双重性特点,因此法学院的学生学完债权法学,自然应该掌握债权法学的理论基础知识,同时对相关的重要的法律、法规条文也应熟练掌握。另外,讲课内容没有任何的重复,将有限的课时加以了充分的利用。   2、突出合同法教学内容,避免与其他相关课程教学的冲突   债权法教学内容繁杂,有的教材从债的发生原因的角度出发,将侵权行为也作为债权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而我在安排债权法学内容体系时,只是在第二章债的发生中,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作简单介绍。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突出合同法的教学内容。因为合同是债的主要发生原因,同时合同又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交易工具(手段),现实中大量的合同纠纷、合同实务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对合同法要做全面、系统地了解、掌握。加之《合同法》条文完备、体系完整,处于基本法地位。因此,在债权法教学中突出合同法地位是理所当然的。   二是法学院针对民商法专业的学生开设了侵权行为法专业选修课,经济法等其他专业的学生也可以选修,如果在债权法学课程还重点来讲授侵权行为内容,将与侵权行为法课的内容发生严重冲突。   三是债权法这样的教学内容体系与我国目前正在热烈讨论的民法典体系,将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设计相吻合,可说是不谋而合,因此,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地位同样重要,法学院将其独立开课也是完全合理的。   总之,这样的一个教学内容安排,主要就是强化学生一个观念,学习债权法主要就是学习合同法,但是债权法总论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内容,因为它构成债权法的一个完整体系,同时又是学习债权法知识的入门知识,同样非常重要!      二、债权法学教学目标定位      在谈债权法学教学目标的定位之前,我们先来看看法学教育的目标,一般都认为法学教育具有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的双重性特点,而在我看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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