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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治理法律的思考
假冒伪劣治理法律的思考
【摘要】假冒伪劣商品严重危害社会,新形势下假冒伪劣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隐蔽性,使打假成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从根本上予以治理需要深入分析治理假冒伪劣中存在的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完善,处罚太轻;经济惩罚力度偏轻;执法机关执法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打假力度等,文章就如何发挥法律的制度化、权威性优势,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假冒伪劣 治理 原因 法律对策
假冒伪劣年年打,制假售假年年有,日益泛滥的假冒伪劣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如何从根本上予以治理,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
制售假冒伪劣新动向
2010年11月,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代号“亮剑”专项行动,2012年3月又开展了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制假售假行为受到一定程度遏制。从公安部公布的假冒伪劣犯罪十大典型案例①来看,随着打假执法力度的加强,制假售假也紧跟形势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
手段科技化。打假力度的加大促使制假售假手段更新换代和科技化,罐装生产线、扫描仪、喷码机、封塑机、印刷设备、激光防伪等机器、技术被普遍应用到造假中,假冒伪劣商品在品牌标识、产品名称、图案、颜色、包装、设计等方面仿真度极高,普通消费者很难识别。
产品高端化。随着造假技术的提高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假冒伪劣商品的范围已逐步蔓延至消费的各个领域,从烟酒、食品、药品、日用品等小件简单商品逐步扩大到高科技产品、高档耐用品、生产资料等,如汽车、农资、高档耐用家电等,并走出国门,从内销发展到外贸出口,假冒伪劣商品无处不在。
规模产业化。制假售假开始由个体分散模式向集团化模式转变,生产手段从原始的小规模简单换装造假发展到利用自己的厂房、车间、设备进行规模化生产。部分假冒伪劣商品已形成完整产业链条,从原材料生产到成品加工、分装、运输、销售等所有环节均由不同造假者在不同地域分别完成,各环节分工精细明确,组织严密,既相互配合又各自独立,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化发展态势。
人员专业化。以前制假售假人员多为社会闲散人员,如今已逐渐趋向专业化:文化层次明显提高,部分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资历;反侦查意识强,在制假点安排专人望风,发现异常及时通风报信,及时逃离现场;深谙生产管理和销售,采用订单式生产,相互之间单线联系,通过网络、电视购物或返还现金等途径,将产品销往农村或城乡结合部的低收入群体;组织化程度高,通常以地域、血缘为纽带,同乡或亲属之间“以老带新”式多人协作,或盘踞一方、或成批流窜,彼此之间资源共享,相互策应,隐蔽性极强。
制假售假活动的新动向反映出违法犯罪分子在利益驱动下知法犯法,手段愈加高明,若不严厉打击,势必呈蔓延之势。同时也表明传统打假方式已不能适应打假新形势的需要,无法起到原有的效果,需要根据形势发展改革打假方法。
假冒伪劣难治理的原因
假冒伪劣的多样性、复杂性、隐蔽性使打假成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从根本上予以治理需要深入分析治理假冒伪劣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假冒伪劣的存在有其客观性。商品经济是直接以市场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生产者通过改进生产技术、更新机器设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式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并获得利润。对暴利的追逐令制假售假者铤而走险,利用经济发展中管理制度不完善之机制售伪劣商品,窃取合法经营者的利润。同时,潜在的市场需求也对假冒伪劣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消费者是假冒伪劣商品的直接受害者,但对假冒伪劣商品也并非完全抵触。如盗版软件、图书、音像制品等,相对于正品而言,其品质或许会差些,但并不影响使用,且价格还便宜许多;对假冒烟酒、奢侈品等用于送礼的商品,图的是商品名气而非品质,既非自用又有面子。有需求就有市场,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标准给假冒伪劣留下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法律法规不完善,处罚太轻。我国现有《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制假冒伪劣商品,但这些法律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律条款规定得较为原则化,可操作性差。以刑事责任为例,《刑法》第三章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罪,以严厉的处罚措施有效地震慑了制假售假者。但司法实践中发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确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入罪标准是“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此处“销售金额”是指“已实际销售的金额”还是“包括尚未销售而可能销售的货值金额”?倘若该商品尚未销售且未标价,犯罪金额以何标准确定?法律对此未曾明确,实践中很难把握,对其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对假冒伪劣犯罪的打击程度有明显区别。因此,尽管实践中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日益猖獗,但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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