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潮州非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潮州城乡规划局.DOCVIP

潮州非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潮州城乡规划局.DOC

  1.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潮州非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潮州城乡规划局

潮州市非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 标准与准则(初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非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非住宅类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应本《标准与准则》。 第三条 潮州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 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 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20%。 第八条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第九条 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1中用*表示),达到住建部颁布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中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的停车设施配建要求不得低于附表1所列下限值。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十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和地面停车泊位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4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第十二条 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高度控制的前提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地上立体停车楼,在符合梁底净层高不超过2.2米、无实体围护结构的条件下,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地上立体停车楼的基底应计入建筑密度,且计入后的总建筑密度应符合规划设计要点要求。 非住宅类建筑设置地上立体停车楼的,原则上应以自走式停车楼为主,非经许可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楼。 第十三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四条 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城市主干道与城市主干道相交,距交叉口60-80米内限制设机动车出入口; (二)城市主干道与城市次干道相交,距交叉口40-60米内限制设机动车出入口; (三)城市次干道与城市次干道相交,距交叉口35米内限制设机动车出入口; (四)30米以下道路距交叉口30米内限制设机动车出入口; (五)地块内红线宽度12米以上道路,机动车开口须退交叉口12米。 (六)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 第十五条 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3米。室内机动车停车库在两排柱子中间标划停放三个车位的,其净柱距应不小于7.8米。 第十六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第十七条 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十八

文档评论(0)

magui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140007116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