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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科华为知 识 产 权案例202

中国“IT第一案” 一、背景与案例过程 (一)公司简介 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通信设备的民营通信科技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基地。华为的产品主要涉及通信网络中的交换网络、传输网络、无线及有线固定接入网络和数据通信网络及无线终端产品,为世界各地通信运营商及专业网络拥有者提供硬件设备、软件、服务和解决方案。华为于1987年在中国深圳正式注册成立。 华为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全球170多个国家,服务全球运营商50强中的45家及全球1/3的人口。 2.思科公司(Cisco Systems),成立于1984年12月,是全球领先的网络解决方案供应商。Cisco的名字取自San Francisco(旧金山),那里有座闻名于世界的金门大桥。可以说,依靠自身的技术和对网络经济模式的深刻理解,思科成为了网络应用的成功实践者之一。与此同时思科正在致力于为无数的企业构筑网络间畅通无阻的“桥梁”,并用自己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行业经验、先进的技术,帮助企业把网络应用转化为战略性的资产,充分挖掘网络的能量,获得竞争的优势。 思科的产品:主要有以路由器,交换机,IOS软件为主,还有宽带有线产品、板卡和模块、内容网络、网络管理、光纤平台、网络安全产品与VPN设备、网络存储产品、视频系统、IP通信系统、远程会议系统、无线产品、服务器等硬件。 (二)华为和思科知识产权纠纷案 1.时间轴 2003年1月23日,思科正式起诉中国华为公司及华为美国分公司,要求停止侵犯思科知识产权。 2003年1月24日,华为公司回应,一贯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并注重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2003年2月7日,华为公司宣布停止部分被指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 2003年3月14日,思科拒绝对华为公司涉嫌窃取其商业机密研发类似产品进行进一步刑事调查。 2003年3月18日,华为一名前雇员周一在递交联邦法庭的文件中声称,华为抄袭思科,连瑕疵都一样。 2003年3月19日,华为否认剽窃思科的知识产权,并指控思科出于垄断市场的目的诋毁该公司的形象。 提出3项反诉:华为对思科的专利不构成侵权、判决思科专利无效以及思科不公平竞争。 2003年3月20日,华为公司与美国3COM公司联合宣布,双方将组建合资企业,华为-3COM公司。 2003年3月25日,3COM公司CEO为华为作证,称华为没有侵权行为。 2003年3月26日,思科坚持要求美国地方法院下令禁售华为产品。 2003年4月14日,华为回应思科指责,声称早已采取有效步骤从美国市场上撤回了那些产品。 2003年6月7日,美地方法院判华为停止使用有争议的代码,但认为思科没足够证据证明华为抄袭。 2003年6月10日,思科、华为互不相让,分别称将继续寻求法律手段解决和保护公司正常权益。 2003年6月11日,3Com要求法官裁决与华为合资生产产品没有侵权。 2003年10月1日,两公司达成初步协议,同意在独立专家完成审核的过程中中止诉讼,暂停6个月。 2004年4月6日,思科向美地方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继续延期审理该公司同华为的专利纠纷6个月。 2004年7月28日,思科与华为最终达成和解,法院终止思科对华为的诉讼,全部解决了该起专利争议。 案例简介 案件起因:2003年1月23日,思科公司在美国指控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美国分公司盗用部分思科的IOS(互联网操作系统)源代码,并应用在其Quidway路由器和交换机的操作系统中,对思科专利形成至少5项侵权。 华为对该指控的态度是:(1)否认对思科源代码有侵权行为;(2)对涉及思科提出的其它侵权指控行为,华为只认为仅使用了思科的私有协议(理论部分有解释);(3)对思科私有协议的使用也是在有限的范围之内(即私有协议的保护区外),并且是在为满足用户需求的不得已情况下进行的。 于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到了思科的私有协议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使用该协议是否属于侵犯思科的知识产权的问题上。 随后,华为停止在美国出售被思科系统指控的产品,将这部分产品资料从其美国网站上删除,回收在美国售出的此类产品。但同样的产品仍在其他市场出售。华为表示,存在专利权争议的产品只占其在美业务的很小一部分,撤货并不影响其正常业务。2003年3月,华为与美国3COM公司在香港成立合资企业—华为-3COM,在美国市场上将华为的路由器产品冠名3COM品牌出售。3COM在美国市场提供中低端路由器产品,并拥有自己相对完整的渠道。联盟关系达成之后,3COM为华为-思科诉讼案中作证,否认华为侵权,并暗示思科的诉讼带有反竞争性质,是一种知识权滥用的行为。 案件结局:2004年7月28日,思科与华为最终达成和解。美国地区法院虽然做出了禁止华为公司使用思科公司的用户手册和帮助文件以及部分路由器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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