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管理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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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管理工作条例

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更好地搞好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的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实验室在校、院(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衡量学校办学质量与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全体教职员工应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把培养高质量的人才,做出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成果作为工作重点;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要有重点的、不断地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七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事业心强,努力钻研业务,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八条 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进行科学管理。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及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积极承担教学实验任务。配合教研室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完善实验文件,按时开出各项实验,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条 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技能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努力改进实验教学工作,改革实验方法,更新内容,努力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将新知识、新技术引入实验教学中。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对学生全天开放,增加动手机会,激发学生的创造性,加强学生的能力培养。 第十二条 承接教学任务的实验室必须为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承接科研课题的实验室要努力保证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经常检查设备物品的管理状况,保证账、物、卡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等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注重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发挥自己的技术特长,挖掘设备潜力,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和实验技术与情报资料的交流。在涉外活动中,要严守国家机密。 第十六条 搞好实验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讲文明、讲礼貌、讲师德,把实验室建设成精神文明的基地。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制订长远和近期目标,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实验室建设。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依据学校批准的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实验室建设时不仅要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条件,同时还应考虑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设备时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组织专家预审,避免造成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二十条 实验室队伍建设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逐步建立一支学历、职称、年龄结构趋于合理,整体水平较高,具有良好素质的队伍。 第四章 体制与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系)实验室二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的实验室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二十二条 院(系)由一名副院长(副主任)主管实验室工作,并设专人负责实验室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职务聘任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根据实验室的规模的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并选拔有一定理论基础、实验教学经验丰富、有事业心、组织能力较强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校级和院(系)中心实验室主任一般要由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院(系)以下管理的实验室主任及副主任由院(系)聘任,并报人事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校级中心实验室主任及副主任由学校聘任。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维护保管;设专兼职技安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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