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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可再生能源配额政策实施机制研究

中国可再生能源配额政策实施机制研究 综述报告 中国可再生能源配额政策 实施机制研究综述 任东明 (指导:韩文科,顾问:李俊峰) 内容提要 内内容容提提要要: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国际上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有 效政策之一,我国对配额制政策研究方面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 本报告重点对国际上一些国家推动可再生能源规模化政策进行考察, 特别是对实施配额制政策的经验进行了综合分析,对国内相关的研究 工作进展进行了系统的总结,最后提出了制定配额制政策应解决的主 要问题。 一、课题提出的背景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可再生性是其区别于传统能源的主要特征,但可再生能源 也有天生的弱点,即前期投入大、开发成本高、能源密度低。作为传统能源生产 企业来说,他们更多关注的是其自身的经济效益,不会主动将传统能源生产过程 中产生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自觉纳入企业财务核算中,结果造成可再生能源市场 价格远远高于传统能源价格,使可再生能源的竞争力远远低于传统能源。这种现 状要求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政府)应及时采取政策措施,保证可再生能源获 得市场竞争力,从而扩大其在整个能源市场中的比例。 有鉴于此,为了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加强相关制 度建设就成为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最迫切的问题之一。特别是 在《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后,尽快落实立法规定的各种政策与措施,保证《可 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效果已成为政府必须要做的重要工作。因此,开展可再生能 源配额制政策实施机制研究正是实施《可再生能源法》的客观要求。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明确提出,国家通过制定可 349 中国可再生能源配额政策实施机制研究 综述报告 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 展。2006年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管理规定》“发 改能源[2006]13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发电企业应当积极投资建设可再生能 源发电项目,并承担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义务。发电配额指标及管理 办法另行规定。”2007年8月份公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实施 保障措施中明确提出:“建立持续稳定的市场需求。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要 求,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优惠的价格政策和 强制性的市场份额政策,以及政府投资、政府特许权等措施,培育持续稳定增长 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确保可 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定强制性市场 份额目标:到2010年和2020年,大电网覆盖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网 总发电量中的比例分别达到1%和3%以上;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超过500万千瓦 的投资者,所拥有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权益装机总容量应分别达到其权益发 电装机总容量的3%和8%以上”。 上述文件对正式引入配额制奠定了制度基础。 然而,长期以来,国内相关人士对于配额制概念和内涵的理解差异较大,有 时显得非常模糊,这是由于各自工作背景和知识结构不同造成的。对于我国是否 应该引入配额制政策,即引入配额制必要性和有效性问题也一直存在争论,特别 是在管理部门和行业,类似的争论还很激烈。例如,在《可再生能源法》过程中, 草案第十八条曾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燃煤发电装机的权益容量, 规定大型发电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指标。可再生能源电量指标经确定后,大型 发电企业必须执行。”电监会建议,将本条修改为:“大型发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 确定的电量指标开发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电量指标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燃煤发电装机的权益容量确定。”环保总局建议,将 本条修改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煤煤发电装 机的权益容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规定大型发电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指标。 可再生能源电量指标经确定后,大型发电企业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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