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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
编号:CNCA-10C-053:2009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
2009-01-07 发布 2009-03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 型式试验
4.3 初始工厂检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的监督
5 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5.1 认证证书的维持
5.2 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5.3 认证变更
5.4 增加认证单元
5.5 减少认证单元
6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7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7.1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7.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3 加施方式和位置
8 收费
附件1: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附件2: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4: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所涉及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是指在设置警戒状态下对未经许可打开任何车门、行李厢
门、前盖和发动机仓盖的行为实施探测、发出报警信号并能止动汽车的报警系统,包括市场销售的用于安装到在用汽车上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提供给汽车生产厂用于安装在出厂前汽车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不包括汽车本身已具有的防盗装置或系统。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 认证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委托认证。产品的安全结构、安全元器件和影响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功能和性能的关键件均相同,即设计型号一致,而只是销售型号(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委托认证。
4.1.1.2 在同一境内,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设计型号,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对一个工厂生产的样品进行,试验结果可覆盖上述其他认证单元的产品。
认证单元的划分说明见附件1《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4.1.2 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 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资质证明(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委托协议等);
2) 产品依据的技术标准、电气原理框图、产品照片(外观、内部结构、电路板)、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及安装说明;
3) 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覆盖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及关键元器件清单;
4)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控制说明;
5) 生产企业满足附件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附件4《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要求的质量控制文件;
6) 其他资料。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送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销售型号的,送该型号的样品。
多于一个销售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须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
4.2.1.2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1。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 检测标准、项目和依据
4.2.2.1
GB 20816-2006《车辆防盗报警系统?乘用车》
GA/T 553-2005《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以上标准均采用现行有效版本。
4.2.2.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2.3 检测机构
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基本要求。
4.3.1.2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见附件4)为本规则覆盖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基本要求。
初始工厂检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现场抽样重点核实附件4中第3条款内容。若认证单元覆盖多个销售型号的产品,则每个型号至少抽取1套样品加以核实。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5倍。
当对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有疑义,且只有使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手段才能认定时,需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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