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投资管理制度1.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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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投资管理制度1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上海福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并承担有限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包含以下类型: 1、股权投资:新股认购、上市公司增发、配股及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国债、公司债券(含可转债); 2、上市证券投资:已上市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含股票、基金、债券、股指期货等); 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下属控股子公司未经授权,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事项。 第五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公司章程》、《上海福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效益优先、量力而行。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循确保资金安全、效益优先的原则; (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财务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五)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证券投资。 第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及账户管理 第七条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使用不得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暂定5000万)。 第八条 证券投资资金应开设专门的银行帐户,并在证券公司设立资金帐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帐户与资金帐户对接。根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性或分批转入资金帐户,每笔超过50万元的资金调拨均须经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会签后才能进行,资金帐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因证券投资所得收益必要时应及时转回公司银行账户,以确保证券账户中的资金不超过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的5000万元金额。 第九条 公司应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公司开户、转户、销户时需由董事长批准。公司开户券商原则上应选择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委会),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席,其他成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董事长批准后加入。 第十三条 公司证委会负责制定证券投资计划,包括投资股权、证券的基本情况、投资分析报告及预计收益情况,计划等,报证委会主席审批后,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证委会每月应以书面纪要形式向证委会主席报告本月证券投资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证委会应编制公司证券投资季度报告,并向证委会主席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五条 证委会须树立中长线投资、稳健投资的理念,不定期组织召开投资研讨会,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对拟选定的投资行业、项目做出投资方案,并形成书面分析材料报证委会主席决策。 第十六条 证委会应在出现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投资风险及其他重大投资风险时立即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证委会主席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证委会主席在收到证委会报告的证券交易信息后,应及时研判并给出具体操作的批示,证委会在接到指令后应及时按照证委会主席的批示意见及时操作,以有效控制风险降低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融资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单项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资金调拨均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长会签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融资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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