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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车辆机车大客车完成车及大客车底盘作业规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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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證明有效期限為
105年6月30日
之
小客車及小貨車
辦理展延有效期限作業說明
105年5月13日
壹、「完成車」辦理展延有效期限
法源依據:依據交通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適用對象:(需同時符合下列1~4項規定者)
105.6.30前之小客車、小貨車,已於國內完成製造或已完成進口(到港)。
105.6.30前已取得小客車、小貨車之審驗「合格證明書(少量或多量)」。
已符合105.6.30前實施之安全檢測基準項目,但無法符合105.7.1起新實施之安全檢測基準項目。
105.6.30前未完成登檢領照之車輛。
做法:
已取得「合格證明書(少量或多量)」,有效期限為105.6.30之完成車:
符合適用對象之「完成車」,應於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105.7.31前),檢送第四點「辦理合格證明書展延有效期限應檢附之文件」向審驗機構申請展延12個月有效期限;並由審驗機構登記車籍資料後轉送公路監理系統逐車列管。
已取得「合格證明書(少量或多量)」,但有效期限為105.6.30(不含)以前之完成車:
(1)若已取得之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為105.6.30(不含)前,應先行辦理合格證明書換發審驗,取得有效期限為105.6.30之合格證明書後,再依前點規定辦理展延有效期限。
(2)合格證明書換發審驗與展延有效期限得合併提出申請。
辦理合格證明書展延有效期限應檢附之文件:
合格證明書正本(屬105.4.1起由申請者依合格證明書列印之規定至「安審作業系統」自行列印之合格證明書者,無須隨案檢附,合格證明書由審驗機構代為列印提供)。
合格證明書展延有效期限申請單(如附件一)。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符合性聲明書(登記、造冊庫存完成車銷售時,提供予車主加註法規符合性說明之車輛使用手冊等文件,內容應至少載有「本車符合105.6.30前之安全基準,105.7.1起有實施新安全基準」之文字)(範例:如附件二)。
完成車車輛清冊(含電子檔)(屬國產車應檢附出廠證明文件;屬進口車應檢附完稅證明書或進口報單)(如附件三)。
逐車(型)無法符合新實施安全檢測基準(680 胎壓偵測輔助系統)之證明文件,如下擇一:
(1)逐車(型)原廠出具之證明文件。
(2)逐車(型)車輛規格配備表或原廠車型型錄。
(3)逐車實車狀態查核確認(申請範例:如附件五)(本項作業聯絡窗口:趙新峰 先生,電話:04-7812180 分機:3997,e-mail:K012072 HYPERLINK mailto:jacksyu@vscc.org.tw @vscc.org.tw)。
上述相關附件,請至審驗機構網站/安審資訊/安審相關資訊/審驗資訊/項次38.處下載
本項作業聯絡窗口:
國產車:許進發 先生,電話:04-7812180 分機:3136,e-mail: HYPERLINK mailto:jacksyu@vscc.org.tw jacksyu@vscc.org.tw
進口車:張義泯 先生,電話:04-7812180 分機:7232,e-mail: HYPERLINK mailto:ymchang@vscc.org.tw ymchang@vscc.org.tw
寄件地址:彰化縣鹿港鎮彰濱工業區鹿工北二路2號
經辦理完成車/底盤車展延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後,由審驗機構於合格證明書加蓋延長有效期限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符合性章戳,且其所涉之完成車型/底盤車型後續不得再申請辦理相關審驗及登錄作業。
貳、「底盤車」辦理辦理展延有效期限
法源依據:依據交通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適用對象:(需同時符合下列1~4項規定)
105.6.30前國產底盤車已完成製造或進口底盤車已完成進口(到港)。
底盤車型已於105.6.30前向審驗機構申請辦理完成底盤車型式登錄。
底盤車型已對應符合105.6.30前實施之安全檢測基準項目,但無法符合105.7.1起新實施之安全檢測基準項目。
105.6.30前已有車身打造廠使用該底盤車型式打造完成車並取得審驗合格證明書。
做法:
由底盤車製造廠、底盤車代理(進口)商或車身打造廠於105.7.31前提報底盤車清冊(如附件四)予審驗機構(含電子檔)(若由車身打造廠申請登記、造冊底盤車清冊時,車身打造廠應先行向底盤車廠確認該底盤車型式是否為無法對應新增實施之安全檢測基準項目,且經審驗機構勾稽查核確認屬前述之底盤後,始得受理登記、造冊為底盤車),並檢附逐車(型)無法符合新實施安全檢測基準(680 胎壓偵測輔助系統)之證明文件,如下擇一:
(1)逐車(型)原廠出具之證明文件。
(2)逐車(型)車輛規格配備表或原廠車型型錄。
(3)逐車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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