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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银监办法(2014)3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强化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从业人员受处罚(处分)信息(简称处罚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受处罚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邮政代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处罚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及其他处罚等惩戒措施的信息。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门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报送、申请查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银监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管理处罚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 信息报送
第七条 处罚信息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为主,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事先以聘用合同、员工守则等形式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其处罚信息将报送监管部门,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二)处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做出的,处罚信息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报送;处罚由机构外部做出的,由受处罚人员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报送。
人事关系隶属总(分)行,但在下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以及人事关系在分(支)行,但在总行或上一级机构工作的人员信息,均由该人员人事关系所在机构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三)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总部人员处罚信息向银监会报送;其余机构及分支机构人员处罚信息,均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四)对于所在地无银监会派出机构的,应通过上级机构转报相应银行业监管机构。
(五)已离职从业人员的责任认定结果,由该人员离职前的任职机构向银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
第八条 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被处罚人姓名、证件号码、处罚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岗位、职务、违法违规违纪基本事实、处罚依据、种类、期限以及有关更改信息等。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一人一事一报”的原则,于处罚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从外部获取的处罚信息或处罚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获知或信息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三章 信息使用
第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害部门岗位人员任职资格时,须按照“谁受理谁查询”的原则查询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核准或是否同意所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 处罚信息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招录人员时应向银监会或派出机构申请查询有关处罚信息。
第十二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于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查询机构书面反馈查询结果。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泄露处罚信息。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查询拟招录人员处罚信息前,应与其签订“个人处罚信息授权查询使用承诺书”。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签订“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申请使用查询承诺书”后方可查询有关处罚信息。
第十六条 银监会案件稽查局负责处罚信息的管理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罚信息报送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处罚信息除刑事处罚和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的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为终身有效外,其他处罚信息保存期限为处罚期限终止日起5年,过期不再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要求报送、查询和使用处罚信息。违反本办法瞒报、查询、使用、泄露处罚信息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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