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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案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案例 案例介绍 中、德双方意企业共同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德方在出资比例中所占比重为20%;全部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企业投资总额为600万美元;双方按注册资本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和损失;合营企业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以企业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问:该合营企业在设立中有何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地方?该合同应如何定立? 错误一:其组织形式有问题。中外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营企业具有中国法人的法律地位。 3.合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 4.合营企业是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 案例中双方规定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基本特征第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 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只要不少于5人就可以。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没有限制,可以自由转让。 4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5 有限责任公司不用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多,流动频繁,需要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 错误三:企业注册资本不足 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遵守如下规定: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 ,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1000万美元以上至 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案例中全部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企业投资总额为600万美元。所以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的1/2=300万美元,应补足100万美元。 错误四:最高权力机构和法定代表人错误。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调决定,并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调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案例中合营企业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以企业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合营企业对于权力机构的规定。 问:该合同应如何定立? 案例中,该公司是由中、德双方企业共同建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同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所以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来签订合同。 END THANK YOU Page ? * 国贸4班 王佳丽 郑佳其 朱晓静 周红 错误二:德方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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