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及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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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及处理

安徽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及处理 工作指导意见 为保证我省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及处理成果(以下简称“成果”)质量,扎实推进我省空间数据采集及处理工作,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水利普查办制定了《安徽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及处理工作指导意见》,以进一步统一明确空间数据采集及处理工作流程、思路和任务,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依据与原则 安徽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及处理工作主要应依据以下文件开展工作: ㈠《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国水普办﹝2011﹞6号) ㈡《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国水普办﹝2011﹞10号) 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规定》(国水普办﹝2011﹞31号) ㈣《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采集有关安全工作的通知》(国水普办﹝2011﹞80号) ㈤《安徽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皖水普办﹝2011﹞28号) 二、空间数据采集及处理工作的特点及任务 特点:空间标绘工作相对独立于普查表的填写等工作,在清查名录产生后即可开展相应工作,是一项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突击完成并取得丰硕成果的工作。 任务:2011年11月25日之前全面完成规模以上对象的标绘工作,基本完成4小类对象及底图无法明确判读的工程对象的外业采集工作。 三、空间数据采集及处理工作的主要工程对象 (一)方案要求 《安徽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皖水普办﹝2011﹞28号)要求的对象如下: 河流、水文站和水位站、湖泊、水库工程、水电站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引调水工程、堤防工程、农村供水工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公共供水企业、规模以上用水户、河湖取水口、地表水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土壤侵蚀、水利单位、灌区工程、机电井、组合工程等21类。 (二)现阶段工作重点 现阶段空间数据采集及处理工作重点工作是规模以上工程对象的内业标绘及空间关系辅助表的填写等工作。 1、标绘过程中建议在结合省水利普查办下发的纸质和电子工作底图同时结合现有的水利工程图的基础上,由熟悉情况的工程技术人员指导,分乡镇进行标绘。需标绘的工程对象如下: 水利工程:水库(水体)、水库(大坝)、水闸、堤防、灌区、水电站、泵站,共7类工程对象。 河湖开发保护治理:地表水水源地,共1类工程对象。 经济社会用水:公共供水企业、工业企业用水、建筑及第三产业、畜禽养殖场,共4类工程对象。 行业能力:水利行业单位,共1类工程对象。 共计13类工程对象。 2、空间关系辅助表 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国水普办﹝2011﹞10号)要求人工整理好空间关系辅助表,并及时下发到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手中,在普查表的填写过程中,同步进行空间关系辅助表的填写。 (三)下阶段工作重点 在开展内业标绘的过程中,建立无法内业标绘工程对象的名录,并及时进行外业采集。同时开展4小类工程对象的外业采集工作。涉及到的工程对象如下: 水利工程:渠道、农村供水、引调水、组合工程 共4类工程对象。 河湖开发保护治理:取水口、排污口,共2类工程对象。 水土保持:治污骨干工程,共1类工程对象。 共计7类工程对象。 四、空间数据采集及处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空间数据采集及处理工作的重点难点主要集中在水库(大坝)、堤防、水闸、灌区和规模以上机电井等。 (一)水库(大坝)、堤防及水闸这些工程。 此类工程都需要建立空间关系,在校验时会产生大量例外数据。在标绘过程中首先应依据现有的工作底图和资料在熟悉情况的工程技术人员指导下据实标绘。校验如产生例外数据,建议按照如下步骤进行处理: 1、检查已标绘的对象是否按照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标绘。如,水闸是否与堤防衔接等。如存在此类问题立刻予以修改。 2、检查已标绘的对象是否完整。如,在堤防跨水系轴线的时候是否缺少水闸等。如存在应予以补齐。必要的时候应赴现场查验。 3、检查电子工作底图上是否有水系轴线、水系岸线等基本要素。如没有,据实标绘即可。 (二)灌区及规模以上机电 1、灌区。灌区主要应依据现有的灌区资料中的边界采用内业标绘的方式进行标绘。如缺少资料应根据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外业采集。2000亩—10000亩灌区只需勾绘灌区轮廓即可,10000亩以上灌区还应标绘灌区内斗口以上渠道,并扣除村庄、水体等非灌区用地。 2、规模以上机电井 (1)“规模以上地下水水源地”内的规模以上机电井应采集坐标,依据坐标进行标绘。 (2)“规模以上地下水水源地”外的规模以上机电井根据名录标绘大致位置即可,但应保证机电井的相对位置不能错,数量不能少。 五、空间数据的导入导出及筛选 (一)从台帐管理系统导出规模以上名录 1、点击“数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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