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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流转对策的研究
关于宅基地流转对策的研究
作者简介:李春山(1980.07-),男,汉族,福建安溪人,在职研究生,华侨大学,研究方向:宅基地流转。
摘要: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宅基地流转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土地用益物权的保护,并且用益物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资格和法律个体是连接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才拥有对农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本文就从宅基地流转对策方面进行分析探究。
关键词:宅基地;流转;集体经济组织;用益物权;对策
由于农村宅基地流转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法律不健全,缺乏法律保障,流转行为缺乏管制与规范等,因此,必须对这些问题加以解决,完善宅基地流转制度,促进宅基地流转的合法化发展。
1.农村宅基地流转概述
农村宅基地指的是通过划拨的方式,国有经济组织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给组织内部成员建筑住宅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是我国农村非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无偿获得并且没有固定时间限制的宅基地上的住宅建设等辅助设施,并且宅基地所有权人可以对宅基地和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和辅助设施进行使用、收益、处分等行为[1]。
2.目前农村宅基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2.1法律不健全,缺乏法律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案例不胜枚举,往往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没有的得到保护,双方之间纠纷不断,严重影响了宅基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当前,我国的农村宅基地流转方式主要包括买卖房屋、房屋出租、抵押、质押、置换、国家由于建设用地征收等方式,这些流转方式都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在农村宅基地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没有明确的法律对宅基地流转过程和结果进行保护和监督,很多的相关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还出现了相互矛盾的地方,对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概念界定模糊,因此,在流转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2]。当时背景下的农村宅基地流转是不可能实现的,农民的自留地以及宅基地上的辅助设施都不可以转让和买卖,我国对农村的宅基地一直都管理的比较严,对于宅基地流转一直都采取否定的态度。
2.2市场流转面临体制性问题
从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人的角度出发,当然不愿意把自己所有的宅基地无偿交给他人使用,因此,造成了大量的宅基地空置,大量资源的浪费。我国《物权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流转要以登记的方式来确定所有权人,同时由于建设用地规模的不断加大,宅基地的流转市场发展迅速,宅基地价格不断上升。基于此,宅基地的流转体制必须改革,要符合实际的宅基地流转情况。如果宅基地流转体制固化,就会严重影响归家和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流转和房屋流转的管理,阻碍社会发展。
2.3流转行为缺乏管制与规范
目前,我国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缺乏监督,没有固定的规范来进行制约,导致宅基地流转市场混乱,管理松懈,市场发展缓慢。因为宅基地流转规范只对村民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做了严格的要求,但是对其地点却没有详细规定,因此,农村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建造基本上是依照当地的习惯进行的,缺乏统一性和整体性。比如,生产地点和生活地点相重合,生产布局不合理;生活基础设施规划不合理等,最严重的就是农村宅基地周围的垃圾处理不当、人畜混杂、随意搭建厕所等,严重影响了村容村貌。基于此,必须对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定明确而规定,加强管制。
3.针对流传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3.1不断完善宅基地登记制度
要减少农村宅基地纠纷,就要加强关于宅基地的立法管理工作,完善宅基地的等级制度。我国《物权法》明确表示,一切不动产的所有权按照登记制度来确定[3]。因此,我国必须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农村宅基地作为一种必需品,已经进入市场进行流通买卖,因此,我国必须对宅基地流转的相关事项进行确定,通过立法对此进行规范。立法者要结合我国目前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现状和相关的习惯,制定出关于宅基地流转的统一法律法规,明确的之处农村宅基地;流转中出现的具体内容和处理措施,使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发挥效益。
3.2加强政府监督,促使流转土地规划合理
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事项,政府必须加强监督,这样才能够保证宅基地流转的风险降低。农村宅基地上经常存在多个利益主体,流转过程中手续比较麻烦,收益分配问题处理比艰困难。农民在分配、处置宅基地和其辅助建筑时,还要受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制约,因为农民虽然对宅基地享受无偿、无固定时间限制等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但是在进行宅基地流转的过程中,用益物权已经转移,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转化成了有期限规定的法定租赁权。因此,农民在收取宅基地流转收益时,需要上交一定的租赁费给集体经济组织。基于此,政府要对农村宅基地加强监督,使宅基地流转能够合理,促进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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