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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PPT课件(一)
第五十三条 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由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释义:略。 第五十五条 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未废止,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本条例相冲突的条款将会失去法律效力,本条例尚未规定的条款,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另外,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医疗事故罪”尚存,“医疗事故”暂时还不会退出历史舞台。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释义:规定了本条例具体的施行日期。 注:此处需要明确的是,本条例只是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行政管理领域适用,其本质上属于行政法规。在具体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医患双方均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释义:明确了病历资料封存,启封的具体流程即条件,便于实践操作。解决了患者封存病历后怠于行使权力,使病历资料长期处于封存状态,医院启封病历受阻碍的难题。 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释义:明确了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的具体流程及条件,同时对需要检验的委托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便于实践操作。解决了现场实物封存后患者怠于行使权力,使现场实物长期处于封存状态,医院启封病历受阻碍的难题。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释义:本条删除了《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18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的规定,同时将“拒绝尸检”修改为“不同意尸检”,本条用词更加准确,精炼。增加了“死者近亲属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的规定,解决了实践中患者近亲属拒绝签字,医院束手无策的窘境。 * *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释义:本条与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较,尸体存放地点增加了指定的场所,实践中一般多指宾义馆,这一方面是出于尸体解剖后方便患者家属办理丧事,另一方面是某些医疗机构,如个人诊所,乡村卫生室等不具备尸体存放条件或者尸体解剖条件,相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条更具有操作性。 * *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释义:规定了医疗机构向卫生主管部门的报告制度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响应机制。 * * 第二十九条 医患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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