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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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的研究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的研究   摘 要: 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法律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事关劳动关系稳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事关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国家的长治久安。本文着重分析导致欠薪问题产生的原因,旨在指出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提出相关具体的解决措施,试图通过机制创新来确保工资支付具备可行性和长效性。   关键词:农民工 ;工资支付;机制   欠薪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欠薪造成工人生活没有着落,不利于其维系自己及家人的基本生活,拖欠工资薪酬的行为间接侵犯了工薪层的生存权。及时足额领取工资是工薪阶层享有人权的标志。工资支付得不到保障极易引起怠工、罢工甚至犯罪等突发事件;既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也会影响社会安定,其危害不容忽视。从败坏社会风气的角度上考虑,更具有广泛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能造成全社会的动荡和不安。欠薪问题解决的好坏,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是决定一个社会能否长治久安的重要指标。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和谐社会,是以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促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来实现和谐,其核心是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然而令人触目惊心的是仍有那么多劳动者的权益正遭受着严重的藐视、侵犯、剥夺。这是和谐社会中最大的伤疤与隐患,具体的数据我们统计不了也并不掌握,然而血淋淋的“讨酬杀人案”以及类似的因欠薪诱发的各类恶性案件,却不断给我们敲响警钟。类似事件不仅直接威胁着劳动者、用人单位经营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直接威胁着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稳定,由此诱发的残酷抗争的极端手段已直接诱发和激化了社会矛盾。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缺陷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   现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问题解决基本上是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的做法,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在长远考虑,也只是“治标不治本”,没有起到本质上的作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第 5 条规定,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尽快立案,尽快审结;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办理,尽快执结。很显然, 这是一种“运动式”的司法方式,并不利于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建立。因为只顾解决当前问题当然不会对工资支付机制有长远的考虑,并且一旦出现其他更加重要或紧急的情况时, 农民工工资案件可能只有让位的份。这与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是相违背的。   (二)政府角色存在一定的错位   政府角色错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难以建立的关键原因。政府在某些行业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大户。可以预计,在这些行业中,由政府引导下的讨薪运动最终或多或少演变成了政府自己向自己讨薪。造成政府这种尴尬角色的根本原因在于角色定位不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某些行业市场中, 政府既是劳动合同的参与者也是清欠工作的执法者,身兼“运动员”和“ 裁判员”两种角色。其二,政府的守法主体的观念也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不仅许多政府工程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而且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要求也远远没有达到。由于政府角色的错位, 加大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难度。   (三)法律规定本身存在漏洞, 而且宣传力度不够   劳动法的规定过于宏观, 对涉及保护职工的所得,社会保险, 人身保护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和完善,缺乏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虽然《劳动法》已颁布很久, 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在社会上还没有形成一定的权威,致使很多农民工还不知道有这样一部法律可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工会法》在民工群体上的滞后与空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中国工会的第一要务, 但长期以来,农民工是工人还是农民这个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引起争议。作为一个社会群体,他们已经脱离农业生产, 正在向工人阶级转化, 已具备工人阶级的一般特征,是中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所以有必要使农民融入工会中来, 让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改变农民工讨要工资困难的情况。类似这样的法律还有很多,都需要整合规范,对农民工的保护给予重新定位。   (四)部分企业缺失信用   一些企业恶意拖欠货款,社会信用严重缺失,导致欠债不还成为惯性,最终造成企业间债务链膨胀,导致了三角债、多头债。金融机构对这样的企业总是敬而远之,无法形成正常的信贷关系。这些企业对金融机构尚且如此,对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更是拖欠更四不在话下,劳务分包企业、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债务链环环相扣,羊毛出在羊身上,损失最终仍然转嫁给了农民工,使得农民工处在债务链的最底端,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   (五)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   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截止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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