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安监管体系的营造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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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安监管体系的营造与完善

我国保安监管体系的营造与完善 一、现有保安监管体系的局限性 我国现有保安监管体系正在我国保安职业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保安市场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保安业发展步伐的逐步加快,现行的监管方式与制度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客观地评价我国现有的保安监管体系。从现实需要来看,我国现行监管制度还存在相当大的局限性,甚至有时还会出现消极负面的影响。现有保安监管体系的局限性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有保安监管法律规范立法层次不高,法律效力低 我国的保安监管规范制度主要是各省、市地方公安机关颁布的一些“保安管理规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细则”等,彼此之间相互抵触、相互矛盾处甚多,缺少高层次的立法。保安监管法律规范存在的这些问题,不但使保安依法监管难以进行,而且也挫伤了保安监管法律规范自身的权威性、严肃性,使保安监管法律规范的成效性受到影响,最终影响到保安监管工作的依法进行。 (二)保安业尚未建立起系统化的监管机制 当前的保安监管工作没有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公安机关与保安机构的关系没有理顺,往往以大包大揽代替指导兼管,监督管理工作缺乏科学系统的管理机制与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对保安业的管理既无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依据,也无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而更多的情况下则是以公安机关“清理整治”的形式出现。事实证明,公安机关这种“清理整治”的管理模式起到的作用是比较有限的,而且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无助于整个保安行业的规范发展。 (三)监督管理机构庞杂、管理效率低下 保安业的管理体系比较混乱,多头管理问题十分严重,既造成了国家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常常会出现管理过程中多个管理部门间互相扯皮的现象。公安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五部门对保安业均具有管理权,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各管理机构信息沟通出现问题,形成“管理真空”,并且监管部门间的监管要求互相矛盾、抵触的情况时有发生,最终导致管理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二、新型保安监管体系应具备的特点 新型的保安监管体系无论是监管原则还是监管内容都应有一个彻底的革新,要反映市场经济规律,体现现代企业制度特点,激发保安从业人员的创新活力和工作热情,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一)明确的保安监管原则 保安业的监管原则是对保安监管体系的根本性规定,表明了保安监管制度的基本要求。当前的监管原则最主要的有两条:一是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原则,二是始终坚持公安机关领导的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原则。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过去的二十多年发展证明,思想不解放,不进行改革创新,就没有中国的保安事业和新型特殊企业的出现,更没有保安之花开遍祖国各地和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新发展,也不可能有上百万的保安大军成为辅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的可靠力量,更谈不上获得世人瞩目的保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思想解放,改革创新,并不是思维方式上的简单转变和口号上的标新立异,而应着眼于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大局;立足于坚持为公安工作服务,坚持为社会广大客户服务,坚持站在为发展保安事业服务的立场上切实发展和完善保安工作。 2.坚持公安机关领导的原则。我国保安事业是社会安全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保安服务公司是社会群防群治的组织之一;保安服务的项目是我国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保安防范工作的“处警”问题也要由公安机关处理。我国保安行业的出现,也是公安机关兴办起来的。保安与公安之间,虽然性质有原则区别,但它是密不可分、血肉相联的。可以说,保安与公安是同脉、同源、同流的。保安依靠公安领导,公安机关必须领导保安,这是国情决定的。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对保安队伍“调动得了、指挥得动、控制得住、为社会所用、不成为社会所害”,公安机关也必须对保安服务业进行宏观监管。另外,我国保安服务业产生很晚,24 年来,保安服务业虽走过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不断发展历程,但迄今为止,保安服务业的自律机制少,这样,外部的政府监督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再者,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发展阶段,各种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到位,保安服务业尤其如此,在这种情形下,加强政府对市场包括安全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是培育市场、保障市场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总而言之,保安服务业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这一点必须坚持,不能有丝毫的动摇。 (二)完善的监管内容 监管内容是监管活动的实体,是监管体系最主要的方面。作为保安业主管部门的公安机关,要提高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和监督水平,就要不断丰富和改进现有监管内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章,对保安服务业实行依法监管。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督和管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确立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保安公司的设立,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严格审批核准。在设立条件方面,保安公司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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