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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调与处理程序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程序 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严格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订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XXXXX工程管理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 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3. 引用文件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0 号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75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93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 《管理手册》HX-GM 《设备管理程序》ZHHX-GP-14 4.责任 4.1工程部 负责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建档工作; 负责建立和完善管理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管理程序和规定,明确管理职责、权限和管理流程; 参与一般以上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负责一般及以上事故经济损失的审核认定和上报; 跟踪和监督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4.2办公室 负责管理部行政办公区域火灾事故及由火灾引起的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 负责行政区域火灾事故的建档工作。 负责办理职业病和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及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负责事故中党员、干部渎职、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处理。 4.3项目组 负责及时、准确、如实报告本单位各类事故; 负责参与较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负责在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给予配合和支持。负责事故处理意见的落实。 其他部门配合、协助事故调查。 5.程序 5.1 事故的分类、分级 5.1.1事故的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包括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 (1)生产事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2)火灾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制造、安装、施工、使用、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损坏而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5.1.2事故的分级 事故等级分为较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 较小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一人及以上;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下的事故; 其余事故等级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执行。 5.2事故报告 5.2.1较小事故 较小事故发生后,发生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报管理部工程部,管理部应在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将《事故快报》报上级单位安全主管部门。 5.2.2一般及以上事故 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区域分公司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机构。同时报告公司安全运营部、主管领导和总部安全生产管理部及建设公司主管领导。 5.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和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4事故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事故之日起 7 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管理部应当及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补报,同时逐级上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 5.5采取的行动 管理部在接到生产事故报告后,在按要求及时上报的同时,依照各自职责组织或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 事故调查 6.1事故调查组织 6.1.1较小事故由管理部负责事故调查;一般事故中的重伤事故或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分公司组织并配合地方政府进行事故调查;对地方政府授权或委托事故调查的,由分公司负责成立事故调查组并组织事故调查; 6.1.2一般及以上伤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成立内部事故调查组或委托授权有关人员负责和参与地方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 6.2事故调查职责和权限 6.2.1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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