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的法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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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案例】 王学民是一家公司的承包经营负责人,在承包经营2年期结束之后,他请了当地一家会计师事务会对其经营期内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经过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认为该公司在承包经营期内的财务报表已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不久,检察机关接到举报,有人反映王学民在承包经营期内,勾结财务经理与出纳,暗自收受回扣,侵吞国家财产。为此,检察机关传询了王学民。王学民到了检察机关后,手持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振振有词地说:“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了审计报告,证明我没有经济问题。如果不信,你们可以去问注册会计师。” 请问:???? A.王学民的话是否有道理,如果有错,错在哪里? B.如果你是那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你将如何回答这一问题?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和种类 所谓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有使用者误解的原因,还有整个社会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原因。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1、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的行为 经营失败 2、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 违约: 指合同的一方或多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 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一般过失: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职业谨慎 ,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 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欺诈:欺诈又称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推定欺诈 :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 (二)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 关于利害关系人、执业 准则和不实报告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不实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关于诉讼当事人的列置规定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关于归责原则和举证分配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问题,是《司法解释》中的两个基本关键问题。其中,归责原则主要解决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认定问题,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要解决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和不实报告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证明问题。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连带责任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项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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