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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笔记整理 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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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 (一)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失的根据。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所附条件应满足的条件 1.将来发生而非已经发生。 2.不确定发生而非必然发生。 3.是约定条件而非法定条件。 4.条件应合法并不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三)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合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总结: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可知而且确定;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
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1.履行人——完成履行的一方 (1)债务人 (2)债务人的代理人。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亲自履行的除外。 (3)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第三人的不履行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5条)
履行受领人——接受履行的一方 (1)债权人 (2)约定受偿的第三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4条)
合同条款空缺 1.概念 合同条款空缺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的法律事实。 2.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1)合同生效后,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法律规定 (1)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法律规定(合同法62条)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②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①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 ②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就低原则)惩罚违约者原则 ③逾期交付,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就低原则)惩罚违约者原则 ④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就高原则)惩罚违约者原 ⑤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就高原则)惩罚违约者原则
变动情况
原则
价格上涨
价格下跌
按期交付的
就新原则
按新价格
逾期交付的
逾期交付标的
就低原则
原价格
新价格
逾期提取标的
就高原则
新价格
原价格
掌握抗辩权 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是重要的债权保障制度。是法律授权的当事人的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行使抗辩权是正当权利而非违约,应受法律保护,行使抗辩权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适用条件
共同点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
不同点
(1)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2)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3)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1)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2)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1)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2)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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