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荒坡地治理技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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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荒坡地治理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 Regulation of techniques for comprehensive control of soil erosion- Technique for erosion control of waste land GB/T 16453.2-1996 ? GB/T 16453.2-1996 ? 前 言 ? 本标准系列共分四项,第一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规划通则》,第二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第三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验收规范》,第四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效益计算方法》。本标准是上述系列中的第二项。 本项标准包括6个标准: GB/T 16453.1-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坡耕地治理技术 GB/T 16453.2-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荒地治理技术 GB/T 16453.3-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沟壑治理技术 GB/T 16453.4-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GB/T 16453.5-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风沙治理技术 GB/T 16453.6-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崩岗治理技术 本标准是GB/T 16453.3包括水土保持造林、水土保持种草和封育治理三篇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系列的四项出版后,将全部代替1988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部颁标准 SD 238-87 《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参加起草单位: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农村水利水土保持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松辽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珠江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海河水利农田水利处、淮河水利委员会农田水利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巧甫、刘万铨、戚责棣、徐传早、宁堆虎、佟伟力。 ? ? ? 第一篇 水土保持造林 ? 1 范围 本篇规定了在有水土流失的荒地上采取人工造林措施以防治水土流失,并发展林果生产,增加经济收入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技术要求。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的可能性。 GB/T 16453.4-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GB/T 16453.5-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风沙治理技术 3 基本规定 3.1 本篇所称荒地是指除耕地、林林、草地和其他用地(村庄、道路、水域)以外,一切可以利用而尚未利用的土地。包括荒山、荒坡、荒沟、荒滩、河岸以及村旁、路旁、宅旁、渠旁(简称“四旁”)等;同时也包括退耕的陡坡地、轮歇地与残林、疏林等需经人为干预才能防治水土流失并获得经济效益的土地。 3.2 上述各类土地的治理和利用,除工人造林外,还有人工种草与封育治理,应根据各类荒地的不同立地条件和当地展生产的需要,进行总体规划,分别采取上述三种不同的治理措施。对其中需采取人工造林治理开发的荒地,按本篇的要求执行。 3.3 采取人工造林对各类荒地的治理,应同时着眼于开发利用,要求能够获得经济、生态、社会三方面的效益: 3.3.1 减轻或制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3.3.2 解决农村燃料不足,缓解饲料、肥料缺乏问题。 3.3.3 发展以林果为主导产品的商品经济,增加经济收入。 3.4 在水土保持范畴内,人工造林包括利用荒地建成的各类经济林与果园。对有的地方在农地上进行农林间或粮果间作的,其造林技术要求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另作规定。 3.5 荒地治理中需修建小型蓄排工程的,参照GB/T 16453.4第一篇中有关各条执行。 4 规划 4.1 林种规划 4.1.1 根据不同用途布设林种 4.1.1.1 水保型经济林(含果园)。在造林面积中应占相当比重,作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主要财源之一。有条件的可规划人均0.05~0.1hm2或占人工林地的15%~20%。 4.1.1.2 水保型薪炭林。在农村燃料缺乏的地区应占相当比重。根据各地人均年需烧柴数量和每公顷林木可能提供的烧柴数量确定种植面积。 4.1.1.3 水保型饲料林。我国北方干旱、半干旱饲草不足地区,可结合水土保持营造柠条、紫穗槐等灌木饲料林作为补充。根据每公顷放牧林的载畜量和牲畜发展数量,确定放牧林面积。 4.1.1.4 水保型用材林。荒坡上水土保持人工造林作为用材林的,必须修好蓄水保土的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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