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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区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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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区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申请单位按要求向环保窗口申报相关材料:
申请单位按要求向环保窗口申报相关材料:①《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②经环保部门审核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试行)》③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④限期治理单位要同时提供《工业污染源达标验收合格证》或验收文件(环保部门留存复印件)⑤新建企业要同时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新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三同时”验收文件。
申报材料不全,当场告知补充材料申报材料需要修改的,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申报材料不全,当场告知补充材料
申报材料需要修改的,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监督管理股责任人:刘永生
监督管理股
责任人:刘永生(1个工作日)
审查材料、征求相关科室意见
审查材料、征求相关科室意见
责任人:刘永生 (7个工作日)
提出审批意见
提出审批意见
责任人:刘永生(3个工作日)
主管领导批准
主管领导批准
责任人:金大明(3个工作日)
业务咨询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
2183677
内部监督电话:
2177047
投诉举报电话:
窗口发证
窗口发证
责任人:刘永生(2个工作日)
实施依据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清河区环境保护局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流程图
实施依据1.《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2.《清河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业务咨询电话:2172635内部监督电话:2177047投诉举报电话:超标检测合格复检合格车辆维修治理治理后,进行复检车主到具有环保资认证的治理厂家进行维修治理
实施依据
1.《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2.《清河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业务咨询电话:
2172635
内部监督电话:
2177047
投诉举报电话:
超标
检测合格
复检合格
车辆维修治理治理后,进行复检
车主到具有环保资认证的治理厂家进行维修治理
下达环境保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治理
发放辽宁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初检
机动车尾气管理中心责任人:宋阳
申请单位按要求向环保窗口申报相关材料:
申请单位按要求向环保窗口申报相关材料:①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②申请单位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③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设施、场所;危险废物贮存场、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经营的危险废物属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的须符合国家、省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规定。④涉及危险废物运输的,要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废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有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⑤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⑥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⑦项目环评报告书(含风险评价章节),批复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五十七条;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业务咨询电话:2183677内部监督电话:2177047投诉举报电话:申报材料需要修改的,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内容申报材料不全,当场告知补充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窗口发证责任人:刘永生(2个工作日)主管领导批准责任人:金大明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五十七条;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业务咨询电话:
2183677
内部监督电话:
2177047
投诉举报电话:
申报材料需要修改的,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申报材料不全,当场告知补充材料
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窗口发证
责任人:刘永生(2个工作日)
主管领导批准
责任人:金大明(3个工作日)
提出审核意见
责任人:刘永生(3个工作日)
审查材料
责任人:刘永生(7个工作日)
监督管理股
责任人:刘永生(1个工作日)
清河区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清河区环境保护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申请单位按要求向环保窗口申报相关材料:
申请单位按要求向环保窗口申报相关材料:①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②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设备;③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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