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礼法之争的始末及其意义与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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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礼法之争的始末及其意义与启示

清末礼法之争的始末及其意义与启示 清末礼法之争的始末及其意义与启示 中均有明确规定,而现在反列于正文之后,这是本末倒置,它们应当一一列入正文,他攻击沈家本等人一味摹仿外国,不以伦常为重。他以《修正刑律草案》正文 于父子之伦、长幼之序、男女之别有所妨,背弃礼教 为由,大肆抨击法理派。面对劳乃宣的挑战,沈家本奋起反击,撰写了《书劳提学新刑律草案说贴后》、《答戴尚书书》等文,用以反驳。沈家本在文中对于劳乃宣攻击最核心的 无夫奸 和 子孙违犯教令 两条给出了 此事有关风化,当手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荆律之串。 的回答。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馆中许多人都是支持沈家本的,如杨度撰写的《论国家主义与家族主义的区别》一文,在维护法理派的正确主张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说明了礼法两源争论的实质,即要不要用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来改良中国的封建法律,要不要用国家主义取代家庭主义的问题。 这场礼法两派的论争,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不但新刑律中加入了大量有关纲常名教的条文,而且沈家本也不得不辞去修订法律大臣的职务。然而,这场论争对于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法理派所提出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来改革中国封建法律,尽管没有得到完全的实施,但两千多年来以封建法制为中心的中华法系,终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介入而开始瓦解。 争论两派的力量比较 礼教派与法理派的争论贯穿了清末修律整个过程的始终,持续了将近十年的时间,最后以法理派的妥协退让而草草收场。礼教派在争论中一直拥有较高的呼声,然而通过对比,笔者认为在这个过程中两派的力量对比并不悬殊。 由于封建制度已经在中国实行了进两千年,三纲五常的教育更是深入人心,在礼法之争的过程中因为礼教派的人数众多,其实力似乎更胜一筹。但是通过清末修律的相关办法我们可以发现法律馆、宪政编查馆、资政院对新法的制定与颁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律馆由法理派的沈家本主持,重要成员有董康和冈田朝太郎,几乎可以视为法理派的大本营。宪政编查馆有大臣奕劻,资政院有时任副总裁的沈家本和股长汪荣宝,均苦心支持法理派的理念。法理派虽在人数上不占什么优势,但都据守在法律修订的要害部门,手握实权。而礼教派中只有其中坚力量张之洞握有实权,其他代表人物如劳乃宣、胡思敬等虽有任职但都无足轻重,而张之洞在清末修律关键时刻的离世,极大的削弱了礼教派的实力。可见礼教派确实在人数上占有一定优势,但其对新刑律的通过与否影响并不大。 对新刑律影响最大的应该是掌握最高立法权的皇帝与太后。对于上位者的态度,苏亦工先生做了如下阐述, 在清廷和沈氏之间不存在什么两种对立的指导思想,根本的修律宗旨 参酌西方变革旧律,早在沈氏主持修律之前既已确定,沈氏只有遵从的义务而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新刑律的通过最终还靠着日本人的榜样力量和清廷的认可,而不单是 沈氏的据理力争。 统治并不希望法律变革给其统治 带来不良影响,但仍旧不能单纯认 为清政府最高统治者是礼教派,上位者对修律活动的开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对清末礼法之争的剖析 02---1911年的十年间,封建的中国统治阶层以艰难的进行着自上而下的变法修律活动。最终《刑事民事诉讼法》未予公布,《大清新刑律》未通过宪政编查馆,资政院的立法程序未进行完毕便由清政府的统治者以上谕的形式公布并附带大量礼教类条款。虽有一定成果,但是并没有达到改变中国现状的目的效果。相对比于日本明治维新所取得的巨大成果,中国变法修律的过程显得分外曲折,修律期间礼教派与法理派的变法理念发生了激烈碰撞。 对礼法之争产生根源的剖析 对于经历了长时间闭关锁国束缚的中国人而言,变革的冲击显得尤为明显。西方列强的入侵确实带来了一些先进的思想和制度,但是没有经过系统的研究,所以在变法过程中只是单纯的模仿西方而已。西方与我国强烈的文化差异、不同的价值观都使得较为先进的西方法治思想难以为大众所接受,传统的礼教思想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急于变法的法理派和固守礼教的礼教派应运而生,就是否依旧在法律中保有礼教内容争论不休。而作为变法主导的清政府也有其考量。清廷希望可以通过法制改革来应对内忧外患的局面,对内安抚民众,缓解义和团运动之后的风波;对外通过法制建设收回部分司法主权,摆脱被列强压迫的命运。然而过于民主的法律无疑会给清廷 的统治带来新的挑战。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清廷对修律变法提出了如 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君权至上 三纲五常乃立国之本 等等要求,坚持 凡我旧律义关于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于不弊。 变法期间又接连发布上谕反复强调了修律的原则主要是: 必须 酌法准请,折衷至当 , 参考列邦之制度,体察中国之情形 ,虽然 宜墨守故常,致失通变宜民之意 ,但是 只可采彼所长,益我所短 ,绝不能动摇 三纲五常 这一 数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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