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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农村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下列农村产权交易,适用本规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农村房屋所有权;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七)其他农村产权。
第三条 委托受理
转出方向本所申请办理农村产权交易时,应填写《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交复印件,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1、如为个人,请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如为集体(村委会),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为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按所转出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三)相关批准文件
1、内部决策文件
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自愿转出的书面申请;
如为集体(村委会)应按规定形成同意转出(流转)决议;
如为公司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同意转出的相关批文
(1)涉及产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发包方同意转出的书面材料;
原承包方具有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书面证明材料。
(2)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原承包经营权合同;
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放弃优先权的书面证
(四)转出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资产清单、有无产权质押抵押担保和有无产权涉及经济纠纷、法律诉讼等情况的说明)。
(五)委托经办人、发包方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涉及集体产权转出的,还需提交评估报告及评估确认书。
(七)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核准流转通知书》。
(八)转出方、评估机构同意公开相关资料的函件。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转出方提交材料齐全的,本所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委托协议》(详见附件二)。
第四条 信息披露
本所接受委托后,对转出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信息公告条件的,由转出方填写《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详见附件三),本所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公告栏、场内LED显示屏等渠道同步刊登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方。
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标的涉及的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期限、委托底价、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
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期由转出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自刊登转让信息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意向方的,必须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信息发布后,本所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市场发动,配合、协助、组织交易各方进行商务洽谈。
第五条 接受报名
对产权交易项目有受让意向的单位和个人,须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本所提交《产权交易受让意向书》(格式见附件四)及相关资料:
(一)法人单位应提交:
1.《产权交易受让意向书》;
2.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章程;
4.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5. 上年末财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
6. 受让标的未来发展规划;
7. 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
8. 联合受让的提供联合受让协议
9.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自然人应提交:
1.《产权交易受让意向书》;
2. 受让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3. 资信证明材料;
4. 受让标的未来发展规划;
5. 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
6. 联合受让的提供联合受让协议;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所对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受理登记通知书》(详见附件五)。
第六条 资格审查
公告期满,本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在信息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书面告知转出方,会同转出方按项目规则的规定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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