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操细则(试行)》.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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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操细则(试行)》

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操作细则 (试行) 为执行《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总则 1、“同心共享”制度是集团为增强员工主人翁意识、让员工分享集团发展壮 大成果而设置,实施中与 “成就共享”制度并存,在集团推行“双享”。 2、为遵守香港上市条例的相关规定,总部和区域在投资企业设立的操作中, 应确保在集团及子公司任董事的员工合计认缴的份额不超过员工总份额的29% (含本数)。董事的认缴比例由财务资金中心统筹,董事在区域的每次出资均应 先报财务资金中心核定比例。 3、“同心共享”制度实施后,员工参与投资持股的集团项目公司仍由集团管 理,公司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仍由集团委派。 二、“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能 1、集团成立“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为杨国强主席、杨惠妍 副主席、莫斌总、朱荣斌总、吴建斌总和伍碧君总。在实施中组成人员如有变动 的,由集团另行公布。 2、“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员会”对员工组成的合伙投资企业、集团以及员工 持股的项目公司,在投资决策、投资管理、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利润分配、投 资进退、纠纷解决等“同心共享”制度涉及的所有问题拥有最终裁决权。 3、总部和区域在设立员工的合伙投资企业时,应将 “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 员会” 享有最终裁决权写入“合伙协议”。 三、适用员工 1、总部 要求出资人员:董事、总裁、副总裁、助理总裁、中心负责人、中心副总经 理、部门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未来领袖计划”、“涅槃计划”人员; 自愿出资人员:鼓励总部广大员工参与。 2、区域 要求出资人员:区域总裁、区域副总裁、助理总裁、区域投资、财务、营销 负责人、区域职能部门负责人、项目总经理、项目副总经理。 自愿出资人员:鼓励区域广大员工参与。 3、在总部和区域均任职的员工,参与区域的投资企业。 四、资金募集 1、总部: 集团总裁、联席总裁首次出资1,500 万元;集团董事首次出资1,000 万元; 集团副总裁首次出资500 万元;助理总裁、职能中心负责人首次出资300 万;中 心副总经理首次出资 100 万元;部门总经理首次出资50 万。身兼多职的,按职 务中的最高级别所首次要求的出资额出资。部门副总经理、“未来领袖计划”人 员、“涅槃计划”人员,按万为单位自愿出资,首次出资不高于50 万元。 上述之外的总部其他员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以自有资金、按万为单位自 愿出资,首次出资不高于20 万元。 上述出资分三期支付。首期为每位员工认缴的出资数额的 30%,于2014 年 11 月30 日之前由出资员工汇入财务资金中心指定的账户;第二期为每位员工认 缴的出资数额的30%,第三期为每位员工认缴的出资数额的40%,具体支付时间 由财务资金中心根据集团拿地节奏另行通知。 后续如需再投入的,则向员工继续募集。募集的资金已足以投资时,则停止 募集。 2、区域: 区域总裁对辖下的每一项目,每次首次出资均不低于项目出资额的20%、或 80 万元;项目总经理对自身管理的项目,首次出资不低于项目出资额的30%、或 50 万元。身兼多职的,按职务中的最高级别所要求的首次出资额出资。 上述之外的区域和项目的其他员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以自有的资金、以万 为单位自愿出资,不设首次出资最低限额。 上述出资在区域每一新项目确定时,由区域财务部向区域员工募集。 第五、总部 “共赢投资企业”的组建 1、由集团指派四名高管发起成立“共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满 足注册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即可。发起人为:莫斌总、朱荣斌总、 吴建斌总和伍碧君总。 2、“共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总部的出资员工共同发起成立一家 “共赢 投资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作为新项目的投资主体。 3、“共赢投资企业”的合伙人为2-50 人,其中: “共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参与合伙企业,公司的发起人亦可 以个人的名义参加合伙企业,其投资总额合并计算。 集团有出资底线要求的员工以个人名义参加合伙企业,如无中国国籍,则自 行指定份额代持人; 各中心(各公司)推荐1 名员工代表,对中心其他员工的投资份额进行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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