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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总复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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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复习指导之民法学指导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一) 实质意义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广义民法实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发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
(二)形式意义的民法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撰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者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法。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都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的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与任务
一、 民法的性质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民法,因为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人民的意志。同时我国民法又具有各国民法固有的一些特性。总的来说,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
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的发展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一、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平等原则主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的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二、自愿原则:是民事主体意志独立、利益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平等原则的表现和延伸,其实质为“意思自治”。
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表现:
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不仅可以决定是否实施某行为或参与某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决定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等等;当事人不仅可自主决定实体上的权力义务,而且可自主处分其权利,选择处理纠纷的程序、方式等等。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并且“约定大于法定”,即当事人关于该事项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律关于该事项的任意性规定。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在民事活动中,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此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只对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负责。并且,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也不承担责任。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的表现: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等机会平等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机会平等是公平的重要保障和基本条件。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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