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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反洗钱3号令读及培训
人民银行反洗钱3号令解读及培训 2017年5月 * * 主要内容 新制度修订有关背景情况 新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下一步工作的主要考虑 客户身份识别 可疑交易报告的撰写 * 新规章修订有关背景情况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8日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月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新规章修订有关背景情况 全面启动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是反洗钱监管体系的重点 金融反洗钱对司法部门的支持性作用日益显现 4 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共计30条,分总则、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六章 落实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适当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性,提升可疑交易报告的金融情报价值,通过洗钱风险提示、交易报告反馈等机制为义务机构提供有效指导 立足国内实际、借鉴国际标准,删除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确立以合理怀疑为基础,以“异常交易监测+人工分析+名单监控”为基本模式,包括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在内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以客户为单位的交易监测制度,明确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工作记录保存等要求,提高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进行调整,增加“收付款方匹配号”、“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等要素,删除“报告日期”、“填报人”和“金融机构名称”等要素,设计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 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 主要变化:规范机构类型的表述,新增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机构类型 * 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现不用判断交易对手)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 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主要变化 调整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即由“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调整为“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人民币交易5万元以上(含5万元)” 增加大额跨境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即“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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