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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完善

民事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完善 2010年第4期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JoURNALoFQINGHAINATIoNALITIESUNIVERSITY (EducationScienceEdition) 文章编号:1674—9235(2010)04—0053—03 民事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完善 朱峰 (青海师范大学法商学院,青海西宁810008) 摘要: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实务中,检察机关常常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过程收集到的能够证明法院对 案件事实做出错误认定的证据提抗诉.然而,检察机关依据其调查的新证据提出抗诉是否会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 失衡的地位,使申请抗诉的一方借助检察机关的公权力来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是颇具争议的问题.那么,检察机关在 抗诉监督的过程中能否对已被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重新调查取证?能否依据调取的新证据提出抗诉?本文将针对以上问题 进行分析论证. 关键词:检察监督;抗诉;新证据;调查取证权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B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具有一定的调查取 证权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检察实务中,通 过调取案件审理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应是检察机关办 理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方式,而通过向当事人,证人 以及其他相关单位调查取证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 诉案件的有效补充.对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案件的调 查取证权应在立法上予以明确.但是,在肯定民事 抗诉程序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存在的必要性及合 理性的前提下,应对其调查取证的具体权限范围加 以界定;同时,对我国相关检察解释规定的不足之处 应加以具体分析,并从理论上逐步完善. 一 ,民事抗诉程序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存在 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检察院的制度性功能 主要是监督法院审判.检察监督从本质上讲是公权 力对公权力的监督,是体现国家以权力制约权力 的一种法律监督,是国家权力通过检察机关来对审 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公正合法,审判权有无遭到 滥用和误用的一种修正,其重点在于对法院的生效 判决,裁定的公正性的否定性评价,并将受损害的私 权利重新纳入司法救济的程序.¨检察监督属于事 后监督,因而对于在裁判生效后判断人民法院的审 判活动是否公正,是否有错误存在,只能以审判机关 在当时的证据条件下做出的判断是否达到了民事审 判所要求的盖然性占优的证明标准为依据,而不 能以裁判生效后可能发生情势变更的证据来作为衡 量标准,如果这样操作,无疑是检察监督权的滥用.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审查申请抗诉案件时, 完全不能进行调查取证,恰恰相反,明确检察机关的 调查取证权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审判监督所必需 的 时的 检察 规则 中检 使得 的操 不足 收稿日期:2010—04—12 作者简介:朱峰(1971一),女,甘肃崇信人,青海师范大学法商学院讲 二,对现行检察解释中相关规定的弊病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 权没有明确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 f称《办案规则》)第l8条对民事抗诉 查取证权的行使范围做了规定,从而 的调查取证活动有了检察解释层面上 然而,此项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与 一 步的完善. ? 53?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一)《办案规则》第18条第二项之规定与现 行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有冲突,容易导致认知分 歧,降低了《办案规则》的执行效果. 《办案规则》第18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 查取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而最高人民 法院在2001年做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中确认调查取 证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为原则,职权调查为例外,从 而强化当事人的诉讼模式,淡化职权主义色彩,通过 限制法院职权调查的范围,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防 止审判人员借口追求实体真实,违背基本的程序公 正.这样,《办案规则》与《证据规定》之间就产生了 冲突和矛盾,造成审判权与检察权之间的对抗. 实质上,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就是指引起法 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 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 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 担.由此可见,在当事人举证互相矛盾以致真伪难 辨时,法院不是必须对该事实存在与否做出主观判 断,而是通过证明责任这样一种装置将真伪不 明的事实拟制成真或伪并做出裁判.相应地, 检察机关也必须按此规则行事,而不应越俎代庖,包 揽调查,去探索和查证客观事实.这样既违背程序 公正,也降低了诉讼效率,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 《办案规则》的该项规定不尽科学合理,在证据矛盾 的情形下,还应进一步分析是否应属法院职权调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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