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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PE直接投资法律服务中的尽职调查(Due Dilgence)和投资条款(Term Sheet)概述
投资协议中的一般条款 承诺、陈述和保证条款 创始人股东、管理层和主要员工对投资人的承诺:包括签订一定期限的雇佣合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协议和非竞争协议。上市前创始人股东必须保留大部分股票,上市后创始人股东、管理层和主要员工卖出股票有一定限制。比如,在上市后的几年中,只要投资人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票,那么,即使过了交易所规定的管理层股份锁定期,创始人股东和管理层也须保有一定比例的股票。 陈述与保证:因投资人最初的投资决定是基于被投资企业提供的信息,如商业计划书、财务报表等,故投资人有权要求企业原有股东和管理层保证上述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如被投资企业违背该承诺,企业必须向投资人做出赔偿。投资人通常选择要求无偿增持被投资企业的股票作为赔偿。 投资条款中的一般条款 对赌条款 对赌协议,又称价值调整协议。实际上是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也是一种对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对赌的本质是鞭策企业管理层在最短的时间完成最少资本撬动最大营收的过程。 通过该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成为一种成型的制度设置,在适用过程中也出现许多争议。但在国际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被广泛采纳。在创业型企业投资、成熟型企业投资中,都有对赌协议成功应用的案例,最终企业也取得了不错的业绩。研究这些对赌协议案例,对于提高我国被投资企业乃至上市公司的质量,也将有极为现实的指导意义。 投资条款中的投资者权利条款 投资者权利条款 1、增资权 2、股息分配权 3、清算权 4、赎回权 5、反稀释条款 6、新股优先认购权 7、最优惠条款 8、首先拒绝权和共同出售权 9、股权锁定条款 10、出售权 11、信息知情权 12、董事会席位 VC、PE直接投资法律服务中的 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和投资条款(Term Sheet) 概述 徐晓庆 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OTC法律事务部主任、资本证券部副主任 2012.10.03 授课人介绍 徐晓庆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OTC法律事务部主任,资本证券部副主任。 徐晓庆律师从业以来长期从事VC、PE的法律服务,曾为境内外多家VC和PE提供法律服务,并长期担任国内多家私募基金的管理合伙人和总经理,在股权投资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徐晓庆律师同时是国内OTC(场外交易市场)领域的专家,参与了多个场外交易市场的制度设计与构建,其承办的业务已覆盖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原中关村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或称“新三板”)、天津股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平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和齐鲁股权交易所等几乎国内全部OTC市场。 徐晓庆律师在IPO、私募债和投融资业务领域也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目录 一、律师在VC、PE投资领域的作用概述 二、尽职调查概述 三、尽职调查清单和报告的内容及要点 四、投资条款概述 五、投资条款的分类及具体分析 六、结语 律师在VC、PE投资领域的作用概述 律师在VC、PE投资领域的作用概述 首先,VC、PE成立的过程需要律师参与。VC、PE的审批、注册登记、资金募集、资产评估、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均需要律师的参与。 其次,VC、PE成立以后,寻求对外投资时,需要律师帮助其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对拟投资目标企业进行全方位的尽职调查,制作相关的投资合同,切实保障投资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律师还需要参与制定VC、PE投资的退出方案,参与执行投资的退出业务。VC、PE的退出模式主要有回购、转让和上市三种,在投资方准备撤回资本时,各种退出模式的利弊权衡、具体退出模式的选择、退出过程中相关法律文件的起草、有关会议和谈判的出席等众多问题都离不开律师的参与。 1 (1)为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项目和投资机会; (2)代为进行项目考察; (3)对被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 3 作为投资方的律师,在企业获得投资并正常运营后,可以代表投资方进行投后管理,对企业的资产,尤其是企业的无形资产等进行监督,协调投资各方在项目运作中的关系。同时帮助投资方寻找合适的退出机会和退出渠道。 2 (1)审阅各方提交的项目材料; (2)参与投资计划的制定和投资谈判,起草投资协议; (3)协助双方完成注册或变更登记。 VC、PE直接投资法律服务概述 律师在VC、PE直接投资项目中的主要工作内容 VC、PE直接投资中的尽职调查 VC、PE直接投资中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也叫审慎调查,译自英文“Due Diligence”,其原意是“适当的或应有的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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