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益信托课徵赠与税时点之探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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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益信托课徵赠与税时点之探讨

2012.08 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三十七期 他益信託課徵贈與稅時點之探討 * 封昌宏 目 次 壹、前言 一、我國現行稅法之估價規定 貳、信託課稅法制 二、我國現行稅法估價原則的評 一、稅法上對信託的分類 析 二、信託利益的歸屬 三、贈與稅與所得稅重複課徵的 三、信託課稅的理論 疑義 參、國內外他益信託課徵贈與稅的 伍、信託利益實現時課稅的評析 制度 一、法理可行性的分析 一、美國的制度 二、以信託利益實現時課稅的優 二、日本的制度 點 三、我國的制度 三、對信託利益實現時課稅質疑 四、小結 (缺點)的回應 肆、信託契約訂立時課稅的評析 陸、結論與建議 中文關鍵詞:信託利益、贈與稅、課稅公平、節稅、租稅規避 Key Words :Trust Benefit, Gift Tax, Tax Equity, Tax Saving, Tax Avoidance 中文摘要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 * 長榮大學會計資訊系兼任講師、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 投稿日期:100 年1 月20 日;審查通過日期:100 年10 月6 日。 ~177~ 他益信託課徵贈與稅時點之探討 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我國遺 產及贈與稅法第5 條之1 規定,應對委託人課徵贈與稅,課稅的 時點係以信託契約成立時。 信託利益係來自於信託財產,信託利益除信託財產原本外, 尚包括信託財產於信託期間產生的孳息,信託財產於信託期間能 產生多少孳息,信託契約成立時通常並無法知悉,故在信託契約 成立時,對信託財產的孳息課徵贈與稅,勢必須以估計的方式計 算其價值。惟信託財產之樣態多變,以推計方法估價,難以使信 託利益的價值客觀、合理,有違課稅公平的原則。若將信託利益 的課稅時點,延至信託利益實現時,即無須以估計之方式課徵, 而是以受益人實際獲配之信託利益課稅,避免納稅義務人藉信託 作為租稅規劃的工具,以維護租稅之公平。 又於信託契約成立時課稅,即認定信託財產的孳息於信託契 約成立時即已移轉給受益人,依所得稅法第3 條之4 第1 項規定, 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發生的孳息即應併入受益人的所得課徵所 得稅,當委託人綜合所得稅適用較高的稅率,其可利用稅率較低 的受益人為其分散所得,以達到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效果。若 改以信託利益實現時課稅,在信託利益給予受益人前發生之所 得,仍屬委託人之所得,應併委託人之所得課稅,即不致於產生 委託人藉他益信託規避所得稅負。 以信託契約成立時為課稅的時點,信託利益的價值估計顯不 符合其經濟實質,有違量能課稅的原則,更產生諸多租稅規避空 間,及不合理的課稅結果,若改採信託利益給付予受益人時課 稅,即可免除上述的缺失,故建議信託利益的課稅時點,應改採 受託人給付信託利益時課徵之。 ~178~ 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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