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差旅费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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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差旅费理办法

第 PAGE 1 页 共 NUMPAGES 414 页 集美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厦财行[2014]25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和《 HYPERLINK /cms/pages/90356332516500000/attachments/%E7%A6%8F%E5%BB%BA%E7%9C%81%E8%B4%A2%E6%94%BF%E5%8E%85%E5%85%B3%E4%BA%8E%E8%B0%83%E6%95%B4%E7%9C%81%E7%9B%B4%E6%9C%BA%E5%85%B3%E5%B7%AE%E6%97%85%E4%BD%8F%E5%AE%BF%E8%B4%B9%E6%A0%87%E5%87%86%E7%AD%89%E6%9C%89%E5%85%B3%E9%97%AE%E9%A2%98%E7%9A%84%E9%80%9A%E7%9F%A5.docx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行〔2015〕8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出国、出境)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中层干部中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出差审批按照《集美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差请假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工作人员出差应填写《集美大学出差审批表》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出差须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地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 级 别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教授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出差人员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工作人员出差各地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详见附表)。 第十二条 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一)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二)省外出差西藏、青海、新疆等3个省份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120元执行,其余省份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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