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派出国本科生学习的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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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出国本科生学习的计划

公派出国本科生学习计划 篇一:XX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办法   XX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国内高水平大学与世界知名大学和机构的合作,促进多元文化交流,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满足国家急需专业、学科领域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培养需求,设立并实施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XX年计划选派4200名本科二年级(含)以上优秀本科生出国留学。   第四条 项目面向全国具有本科招生资格的高校实施。留学人员主要通过学校与国外知名大学、机构的合作渠道进行选派。   第五条 选派类别为本科插班生,留学期限为3-12个月,交流形式主要为赴国外进行课程学习、毕业设计、或赴国际组织/企业/实验室实习。   第六条 国内高校应结合国家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本校人才培养规划、学科建设需求确定重点选派专业。   第七条 留学人员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企业或具有一流学科专业的教育、科研机构。   第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期间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   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立项办法   第九条 已与国外建有实质性本科生交流合作关系的高校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加入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确定加入项目实施院校后,提交项目申请书;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各校资助的项目及选派计划。   第十条 项目实施院校须于XX年11月15-25日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填写申请资助项目的申请书,已获批资助项目须填写本年度执行情况总结,网上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于XX年11月30日前将单位公函、《申报项目一览表》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合作基础、培养目标、可执行性、国外高校或专业水平及选派专业的必要性等进行评审,于XX年1月初完成评审并公布新获批资助项目及可继续执行的已获批资助项目。对当年未执行项目或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管理不善的项目,次年将暂停资助。   第四章 人员选拔办法   第十二条 各校根据确定的资助项目负责选拔推荐工作;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审核、录取。项目实施院校根据获批资助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推荐,经校内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校内评审工作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成绩、发展潜力、出国留学预期目标及计划、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情况、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校内选拔推荐及公示工作应于申请人网报前完成,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获批项目及选派办法的要求,对项目实施院校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十三条 XX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第一批4月21日-5月5日;第二批9月20-30日。项目实施院校须与国外合作方做好前期沟通,制定详细学习安排;统一组织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本科生类)》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院校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应根据校内评审情况,通过信息平台为申请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在线提交。项目实施院校应分别于5月12日(第一批)、10月10日(第二批)前将单位推荐公函(应含校内选拔推荐/评审意见)、校内公示证明材料、《初选名单一览表》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各校留存,留存期限为两年。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于5月(第一批)、10月(第二批)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发送至各校。   第五章 人选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符合《XX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八条 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5分(百分制)或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分(四分制);热心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申请时年满十八周岁(第一批申请时应为1998年5月5日以前出生、第二批申请时应为1998年9月30日以前出生),应为项目实施院校的全日制在读二年级(含)以上本科生。   第二十条 申请时须提交国外大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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