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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适用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申请
企业适用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申请
一、业务简介
企业申请适用高级认证企业管理,需要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配合海关实施认证工作,经认证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可以适用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
二、事项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三、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3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四)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1.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2.目前为一般认证或一般信用企业的,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或企业不通过认证满1年的(企业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视为未通过认证),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
3.企业经自我评估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
(二)需提交资料
1.《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
2.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登陆关企合作平台(关企合作平台网址:/jcfweb;或进入中国电子口岸网页后点击页面上的“关企合作平台”进入)自行录入申请信息,申请信息提交成功后,方可到所在地海关企管业务窗口递交纸质申请资料。
2.注册地海关负责接受企业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收取企业提交的《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等申请材料。
3.经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规范的,应当予以接受,当场制发《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回执》并进行初审。
4.初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初审不通过的,制发《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
5.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收到注册地海关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发现企业有不符合《认证标准》规定情形的,制发《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审核通过的,下发企业认证指令。
6.企业认证由直属海关的企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海关应当提前将认证时间通知企业,参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操作指引》对企业进行认证。
7.认证完成后,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对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的,制发《认证企业证书》;对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的,制发《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
8.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允许企业规范改进:
(1)《认证标准》中可以规范改进的情形;
(2)报关差错率超过规定标准的;
(3)拖欠应缴税款及罚没款项的。
(四)办理时限
1.企业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的,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对企业实施认证。实施认证的海关提前将认证时间通知企业。海关应当自收到企业书面认证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认证结论。特殊情况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2.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终止认证。申请认证期间,企业被海关稽查、核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的,海关终止认证。
(五)审批决定证件(法律文书)
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对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的,制发《认证企业证书》,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行政印章;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的,制发《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专用章”。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其他注意事项
无。
五、办事机构类信息
(一)受理机构
注册地海关。
(二)决定机构
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
(三)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详见广州海关网站——在线服务——办事指南——海关企业管理——《广州海关受理企业管理业务申请的场所》,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四)办理时间
详见广州海关网站——在线服务——办事指南——海关企业管理——《广州海关受理企业管理业务申请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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