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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姻家庭法自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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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要点
目录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
第四节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五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亲属制度
第一节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第三章结婚制度
第一节婚姻的成立和结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结婚实质条件
第三节结婚形式要件
第四节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第五节与结婚制度相关的问题
第四章夫妻关系
第一节夫妻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夫妻财产制
第五章离婚制度
第一节离婚和离婚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登记离婚
第三节诉讼离婚
第四节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第五节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
第六章亲子关系
第一节亲子关系和亲权
第二节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
第七章收养制度
第一节收养和收养法
第二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节收养的效力
第四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八章扶养制度
第一节扶养制度
第二节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第九章附论
第一节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的变通规定
第二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一、概念
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二、属性
自然属性:生理学和生物学的自然因素、自然规律的选择
社会属性:婚姻家庭本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
二者关系: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前提;社会属性是决定婚姻家庭关系性质的因素,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三、职能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家庭的经济职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对
发展经济,对养老育幼、保障家庭成员的生活等。
3、文化教育功能
四、形态的历史发展
(一)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
1.杂乱性交关系阶段,群体中的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
2.群婚制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形态,它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叫集体婚。
①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
②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禁止,排除兄弟姐妹。
原始社会晚期,婚姻禁忌越来越多。成对配偶在一定期间内得以相对稳定地保持同居关系。对偶婚制成为主要的婚姻形态。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态。
(二)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当阶级社会形成之际,对偶婚制也慢慢演化成一夫一妻制。男性居于家庭中的主导地位。
原因:私有制的确立和传承私有财产,有助于确立丈夫的主导地位,更好地满足适应传承私有财产的社会需求。至资本主义社会,一夫一妻制度在形式上趋向于两性平等,夫妻双方一一平等,丈夫不得在妻子之外迎娶其他女性。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
(一)古罗马亲属法
?古罗马时期,婚姻家庭规范散见于诸多法律文件中,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十二铜表法》就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认了“家父”所享有的权威和权益。《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和《法学汇纂》都有许多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万民法:(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合意即可成婚。)
市民法:(共食婚:按照宗教仪式缔结;买卖婚:按照要或契约方式缔结;时效婚:事实上以夫妻关系同居一年以上。)
婚姻终止:配偶死亡、自由权或者市民权的丧失和离婚
(二)中世纪欧洲婚姻家庭法
寺院法:又称为宗规法或教会法,它的普及适用是以基督教的广泛传播以及教权的扩张和教令的统一为背景的。《新约全书》、《使徒教律》等包含的婚姻家庭规范都是寺院法的组成部分。
(三)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大陆法系普遍将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之中。
英美法系国家开始以单行法的形式发布婚姻家庭法律文件。
法国:承认“婚姻是民事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将有关亲属和婚姻家庭的主要规定纳入第一编人法的内容之中,同时在第三编“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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