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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 签发机构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婴儿父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有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2.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附家庭接生员有效证件);3.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4.亲子鉴定证明。 四.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3.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院机构书面申请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办理,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一个月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使用于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对于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六.废证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对运输、发放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1月5日前上交县妇幼保健院,并逐级上交集中销毁。 七.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工作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明确职责。 印章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正本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接生单位”处须加盖的印章。 2.印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需要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单位,需经县卫生局审批后由县卫生局报市卫生局批准,市卫生局开具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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