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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务课 第六章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风险与损失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与条款 我国陆空邮运保险险别与条款 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险条款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6.1 风险与损失 风险 损失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也称海难,是指海上航行中发生以及海上与陆上、内河或船舶相连接的地方所发生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是指自然界的力量所造成的灾害,它一般是人力无法抗拒的。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 意外事故(Accident)。是指由于外来的、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如搁浅、触礁、沉没、倾覆、碰撞、失火、爆炸等。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的风险。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难以预防的,而且必须是外部因数导致的。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一般外来的因数所致的损失,通常包括偷窃、短量、提货不着、淡水雨淋、混杂、沾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和锈损风险等。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一般外来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因数所致的货物损失,它往往是与政治、军事、社会动荡以及国际行政措施、政策法令等有关的风险。如战争罢工进口国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等。 6.1.2 损失 一、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可视同全部灭失的损失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也称绝对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用。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被保险标的物发生事故后,虽然没有完全灭失,但对其进行救助或修理的费用估计要超过保险价值,于是对此货推定为全损。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Particular Total Loss)是指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运载货物的船舶在运途中遭到危险,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人为地采取合理牺牲措施挽救货船,这种牺牲和额外开支就叫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保险标的物即船舶或货物在运输途中,纯粹由海上灾害事故造成的,而且无共同海损性质的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分摊案例 某共同海损事件经有关部门按规定历算,货物分摊价值为550万美元。其中,货主甲、乙、丙分别为240万、180万和130万元;船舶分摊价值为250万元;运费分摊为50万元,全船分摊价值总额为850万元。因发生共同海损,致使货主甲损失187万元;当其损失不应有货主甲单独负担,而应有构成全船分摊价值总额850万元的有关各方按比例分摊。 分摊比例:187/850=22% 分摊额:甲:52.8;乙:39.6;丙:28.6;船舶:55万;运费:11万。 三、费用 施救费用(Sue Labor Charges)是指保险货物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各种抢救、保护、整理措施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当船舶遇到海难,虽然经船上人员尽力采取办法亦不能使船舶脱离危险时,必须由他人来救助,由此支付的报酬就是救助费用。 额外费用 (Extra Charges)是指保险标的受损后,对其进行 查堪、公正、理算或拍卖等支付的费用以及运输在中途中止时所支付的货物卸下、存仓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等。 6.2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与条款 基本险 附加险 起讫期限与除外责任 6.2.1 基本险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也称部分损失不赔险,它的承保责任范围有六项。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和推定全损。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由于上述事故引起的共同海损的分摊以及为挽救受险货物和防止或减少货损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6.2.1 基本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由海上自然灾害导致货物的部分损失。 6.2.1 基本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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