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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结算相关政策解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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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结算相关政策解读

PAGE PAGE 8 烟台市外经贸 信息发布会材料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主要政策法规 (一)2009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二)2009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2009年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2009年8月25日,海关总署监管司下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2009]255 号 (五)2010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六)2010年6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下发《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试行)》(济银发[2010]99号) (七)2010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同意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出口企业名单的函》(银办函[2010]668号) (八)2011年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年第1号) (九)2011年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商务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全省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的通知》(济银发[2011]14号) 简 介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通俗地讲,就是企业对外贸易可用人民币直接进行结算,而不用再通过兑换成美元、欧元等币种结算了。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容易锁定贸易的收益和成本;有利于避免汇率风险和减少汇兑成本;有利于企业简化结算手续,提高效率;从长远来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更有利于我国的总体利益。 烟台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紧跟山东省的步伐,于2010年6月开始启动。截至2010年末,共有13家银行60个分支机构完成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备案工作,7家银行开办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共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131笔,金额达到35.37亿元人民币,结算业务量居山东省第三位,境外交易国家和地区达到23个。 政策要点解读 一、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要政策内容 现在企业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主要依据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委于2009年7月1日印发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于2010年6月25日印发的《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试行)》,与企业相关的主要政策是: 1、企业可以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2、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试点企业由省政府、计划单列市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人民银行、财政、商务、海关、税务、银监最终审定试点企业名单。 3、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4、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人民银行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规定,并对其开展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交易真实性及交易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负责。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5、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 6、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7、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下列材料(对材料没有特殊说明的,均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企业信息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入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8、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时,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或预计报关时间及其他有关交易信息,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9、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企业应当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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