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后律师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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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后律师实务

全国律协讲师团西部培训计划 全国律协讲师团西部培训计划 第一部分 《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方向 《侵权责任法》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通知 (三)最高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1月1日生效 第三部分 几类典型案件的办案思路 一、产品责任侵权案件办案技巧 二、动物致害案件办案技巧 三、医疗损害损害赔偿案件变化 一、产品责任侵权案件办案技巧 1、明确“产品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 2、未规定排除适用“产品责任”的情形 3、第三者过错造成产品缺陷可追偿 4、“产品缺陷危险”可以预先介入 5、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产品责任” 6、“产品责任”作为侵权责任应当优先 7、“产品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二、动物致害案件纠纷办案技巧 归责原则分析 举证责任分配 赔偿项目 三、医疗损害损害赔偿案件变化 (一)医疗纠纷案件新的特点 1、举证责任改变 2、案由统一 3、鉴定程序统一 4、赔偿标准统一 5、患者的知情权和复印查阅病历权得到特别规定和保护 (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医疗侵权案件新的问题 过错责任使患方的诉讼成本将加大 如何看待“不能排除因果关系、不能排除医院有过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 第四部分 《侵权责任法》在具体规定上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在赔偿责任的规定上可操作性不强 二、对于一些已经成熟的司法解释规则侵权法没有采纳 一、在赔偿责任的规定上可操作性不强 1、人身损害赔偿 2、财产损害赔偿 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性规定落后于司法实践 二、对于一些已经成熟的司法解释规则侵权法没有采纳 1、关于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问题 2、关于帮工责任问题 全国律协讲师团西部培训计划 《侵权责任法》后的律师实务 主讲人:庞标律师 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 全国律协讲师团西部培训计划 几个变化 群体性争议增多 公益性诉讼增多 商业侵权增多 全国律协讲师团西部培训计划 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2 3 是责任构成理论显现复杂性 是权益内容保护体现广泛化 是侵权规则评判呈现多元化 全国律协讲师团西部培训计划 第二部分《侵权责任法》后律师实务中与新旧法律的衔接 《侵权责任法》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适应《侵权责任法》做出相应修改 侵权责任法与侵权特别法的效力关系问题 1 2 3 全国律协讲师团西部培训计划 侵权责任案由兜底设计 侵权责任纠纷的优先适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适应《侵权责任法》做 出相应修改 全国律协讲师团西部培训计划 侵权责任法与侵权特别法的效力关系问题 侵权责任法与侵权特别法的效力关系问题 具有特别意义的,具有法律适用的效力 对某种侵权责任类型予以特别强调的,具有法律适用的参考意义 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所替代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相冲突的,不再予以适用 全国律协讲师团西部培训计划 全国律协讲师团西部培训计划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具体规定 被扶养人可否主张生活费问题 全国律协讲师团西部培训计划 1 2 全国律协讲师团西部培训计划 (四)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0年12月13日实施 其中,第二大条中的12项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2号)第八条修改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律师 全国律协讲师团西部培训计划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1、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规定 2、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 3、校车服务的对象是初中生和小学生 4、 “就近入学” 5、条例重视农村地区的校车问题 6、符合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是判断标准校车的关键 7、条例允许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五) 全国律协讲师团西部培训计划 (六) 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出台背景 2、确定责任主体依据的原则和精神 3、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 4、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 5、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细化规定 6、区分强制险和商业险功能,划分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范围 7、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8、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或吸毒后驾驶等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9、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全国律协讲师团西部培训计划 (七)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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