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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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 1 国际收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五十三条:“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项目一: 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二)受理机构 1.银行总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其他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申请,并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2.银行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三)决定机构 1.银行总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决定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银行决定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2.银行分支机构。决定机构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2.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3.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4.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六)申请材料 1.银行总行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 2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3 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原件 1 纸质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4 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5 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6 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2.银行分行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原件 2 纸质 2 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 3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4 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5 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6 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3.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原件 2 纸质 下辖机构可以由支行集中办理备案手续 2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3 总行及上级分支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服务柜台等方式提交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柜台等接收。 联系电话0898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4.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公文或备案表。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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