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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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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五十三条:“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项目一:
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二)受理机构
1.银行总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其他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申请,并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2.银行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三)决定机构
1.银行总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决定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银行决定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2.银行分支机构。决定机构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2.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3.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4.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六)申请材料
1.银行总行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
2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3
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原件
1
纸质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4
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5
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6
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2.银行分行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原件
2
纸质
2
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
3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4
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5
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6
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3.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原件
2
纸质
下辖机构可以由支行集中办理备案手续
2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3
总行及上级分支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服务柜台等方式提交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柜台等接收。
联系电话0898
(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
4.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公文或备案表。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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