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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刑诉案例冲刺题

刑诉案例题 【案例一】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县工商局一科长家赵彦有巨额存款及多处房产,与其工资收入明显不符。后该案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大量证据材料,包括320万元的存折;三处房屋的房产证;赵彦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以及邻居王勤提供的证言,称经常看到有一些陌生人出入赵彦住宅;邻居张强证言,称赵彦生活极度奢华。赵彦辩称其存折和房产均是继承海外亲属的遗产所得。 ? ??问题: ? ? 1.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应如何处理? ? ? 2.分析本案中存折和房产证分别属于证据种类和分类中的哪一种? ? ? 3.分析本案中两个证人证言的证据分类。 ? ? 4.如果审查起诉阶段,王勤提出其证言是由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威胁所做,赵彦也提出其供述期间曾遭受刑讯逼供,如经查属实,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 ? 5.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如何分担? ? ? [答案与解析] ? ? 1.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应如何处理? ?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应当接受,本案应属检察院管辖,因此,县公安局在接受举报后,应当移送检察院处理,并且通知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检察院。 ? ? ? ? 2.分析本案中存折、房产证和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分别属于证据种类和分类中的哪一种? ? ??在证据种类中,存折、房产证和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都属于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者表达的思想内容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证据。 ? ??在证据分类中,以证据的来源为分类标准,三者均属于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 ??以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作为分类标准,三者属于有罪证据。凡是能够肯定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 ??以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为分类标准,三者属于实物证据。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是实物证据。 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为分类标准,三者分别都属于间接证据。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 ? ? ? 3.分析本案中两个证人证言的证据分类。 ? ??以证据的来源为分类标准,二者均属于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 ??以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作为分类标准,二者属于有罪证据。凡是能够肯定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 ??以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为分类标准,二者属于言词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为分类标准,二者属于间接证据。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 ? ? ? 4.如果审查起诉阶段,王勤提出其证言是由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威胁所做,赵彦也提出其供述期间曾遭受刑讯逼供,如经查属实,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于赵彦的供述、王勤的证言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起诉决定的根据。赵彦的辩解可以作为起诉决定的根据。 ? ? ? 5.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如何分担? ? ??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但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需要承担证明责任,本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属于证明责任分担的例外情形,检察院应当证明被告人有巨额财产,且与其收入差额巨大;被告人应当承担说明其巨额财产的来源的证明责任。 【案例二】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被害人为赵某,女,30岁,某工厂职工。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赵某的前男友陈某及其表弟范某有重大嫌疑,于是拘留了陈某和范某,并经检察院批准后对二人实施了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 ??问题: ?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听取哪些人的意见?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应在多长时间内审查起诉完毕? ? ??2.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证据不足,想要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如何处理? ? ??3.检察院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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