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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篇一:受理监管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2.受理 受理监管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受理监管机关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之日即作为收到申请文件的起始日,受理监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经过审查并上报核准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等审查文件上报核准监管机关。 4.核准 核准监管机关直接受理并核准的事项,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下级监管机关上报核准的事项,核准监管机关应在收到审查文件十五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不予核准的,发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说明否决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提示说明: (1)初次拟任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不需提供离任审计报告; (2)对跨系统任职、跨地区任职或本系统内升职、需要核准的拟任人,如果原任职机构的监管机关不是现审核机关或审核部门,监管机关在审核其任职资格时,可就拟任人的品行、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和其它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征求原任职机构监管机关或监管部门的意见,该意见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一并作为拟任人任职资格的审核依据。 向重庆市外银行监管机关或跨系统监管机关征询意见,采用文件形式;向重庆市辖内银行监管机关或监管部门征询意见,发送《监管事项征询意见书》。 适用备案制、个案审核和平级调动的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跨地区任职,参照此条执行。 (3)对有不良记录受到纪律处分,并经过一段时期组织考察且取消处分的 新任或升任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机关在审查其任职资格时,要进一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从严审核。审查时,可对拟任人进行诫免谈话,谈话应形成书面谈话记录,并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作为任职资格的审核依据。对经审核可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实行一年有效期管理。有效期满,监管机关在其上级机构综合考评鉴定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作出其是否继续任职的监管意见。 (4)对适用核准制的拟任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核准前可根据需要进行任职资格考察谈话或考试,由核准监管机关或授权下级(当地)监管机关进行。 (5)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被重新选举或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重新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六)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 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银行业监管机关进行任职资格备案并同意。 1.申请 申请人按备案审批权限向受理监管机关提交拟任人的备案申请(一式三份)。 备案申请材料包括: 1)《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 2)理事(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聘任决议(适用于拟任地方性法人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3)个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学历和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 4)离任审计报告; 5)拟任人对个人是否有大额负债和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诚信和公正勤勉履职的承诺书; 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受理监管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 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受理监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备案 备案监管机关自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的书面决定。同意备案的,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后,返还申请人一份;不同意备案的,发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说明否决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提示说明: 已经过核准制核准其资格的主持工作副行长升任行长,其任职资格适用备案制。 (七)适用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 对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拟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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