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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交替工学结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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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交替工学结合管理办法

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管理办法 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是中职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举措,是实现职业教育“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必然要求,是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科学创新精神和熟练专业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主要是指在非毕业学年,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生产服务第一线参加的实践教学活动,其主要形式包括专业技能实习、专业技能培训、校外教学实习、校内教学实习等。 第二条 工学交替工学结合的目的首先是在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使学生在真实的职场情境中,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诚信品质、敬业精神、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性、团队协作精神、交流沟通能力、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同时,学生将所学知识及技能应用于岗位实践,熟悉自己将要从事的行业运行情况,获得本专业生产实际中常用的技术知识、管理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为毕业后走向工作岗位打好基础。 二、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建立健全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管理体系。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立由实习处、教务处、学生处等组成的工学交替工学结合领导小组,负责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工作的规划、协调、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或紧急事件的处理;由实习处负责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项目在正式实施前,必须进行以下审批程序: 1、由实习处与相关企业进行初步商讨,并实地考察该企业的工作、生活等设施,在确认可行的情况下提出书面申请,报校领导批准生效。 2、由实习处负责与相关企业进一步商讨并签署相关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实习期间的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由实习处负责与实习企业共同制订具体实施计划教学文件,并提出教学进程调整方案,以及教师安排、实习成绩的认定等意见,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正式启动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 第五条 由实习处和实习企业共同负责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1、双方应组织学生开展实习前的动员和专题培训,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和考核办法,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预防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并在进入正式企业前,由班主任组织实习学生签署实习协议书,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共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学校领导必须定期到实习企业检查实习情况,加强指导和管理,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正常有序开展。 第六条 学生在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实习结束时,应将学生实习报告、协议书、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实习大纲与进度计划及指导教师实习总结等教学资料及时汇总上交实习处存档备案。 三、指导教师职责 指导教师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是派出的实习带队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可由专任教师或辅导员担任;二是由企业选派的有实践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第七条 校企双方密切合作,加强联系与沟通,重视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指导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检查实习进度和质量;在业务指导中注意培养学生敬业守纪的劳动态度、不怕困难的心理素质、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八条 企业指导教师应代表实习单位做好实习学生的实习鉴定与成绩评定工作。如在实习期间,学生被安排在同一单位的不同岗位进行实习,企业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在每一部门或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学生的表现、工作质量做出客观评价,评定成绩。 第九条 学校实习带队教师应代表学校全面了解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学生的思想问题和事故隐患,并主动向实习处反馈;遇到非常情况或发生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实习处汇报,按学校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调查工作,写出书面报告,并协助学校做好处理和善后工作;实习结束后,要听取实习企业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做好实习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交实习处汇总。 第十条 学校实习带队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及时进行批阅;并结合实习期间学生的日常表现,评定学生实习考核成绩;最后按规定比例,综合企业指导教师和学校指导教师的考核成绩,计算实习最终成绩。 第十一条 学校实习带队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的工作量由实习处根据其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二条 外出实习班级的班主任,无论是否为实习带队教师,都有责任去主动关心和了解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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