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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代理人问题 1、电子代理人的概念 电子代理人,并不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而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思、智能化的交易工具。所以它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对于电子代理人,法律至少要解决以下问题: 1)电子代理人能否代表当事人订立或履行合同; 2)它出现错误后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3)当事人能否以其不知情为理由而拒绝承担责任; 4)以电子代理人订立合同与当事人亲自订立合同是否应有区别。 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 (三)电子代理人问题 2、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效力 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是目前对电子代理人规定最为全面的法规。下面以此为例加以说明。 1)电子代理人作为订约工具的合法性。 2)电子代理人行为的效力归属; 3)以电子代理人进行要约、承诺而订立的合同的条件 4)关于电子代理人交易条款的审查机会问题 5)电子代理人行为的归属问题 6)相对交易人因电子错误而产生的抗辨权问题 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 (一)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包括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两个要素。 所谓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 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要素。 三、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及电子错误 (一)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一方面,不能仅以为行为人表示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另一方面,也不能仅以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为依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外部表示。 总之,从生效要件来看,意思表示是合同能够生效的重要条件。 三、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及电子错误 (二)电子错误 在民法上,所谓错误,是指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以致内心的效果与外部的表示行为不一致的情形。 电子错误是传统民法中错误在电子环境中的体现,它指的是如没有提供检测并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消费者在使用一个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电子信息中的错误。 本书所讲的电子错误特指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产生的错误。 三、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及电子错误 点击合同是典型的电子格式合同。所谓点击合同,又称“网站包装合同”,在点击合同中,网上商店经营者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对购买者的限制性事项预先登载在网页上,或者登载在所链接的网页上,要求购买者在进入下一步程序之前先阅读这些条款,然后用鼠标点击“我同意”或“我接受”镜框,表示接受有关条款的内容,交易才能继续。由于点击合同系通过预先设置程序运作,可以设置诸如表示确认意思的“两次点击”,或者点击后按确认键等程序,为购物者提供审查有关授权条款的机会,进而使得购物者在点击一次后还有纠错的余地,因而较易为购物者接受。近年来,一些国家的法院在审理点击合同纠纷案件时,也越来越多地承认这类合同的效力。 三、电子格式合同问题 从合同法的角度,点击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而作为格式合同的制作方,有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格式条款中规定对自己有利,而对相对方不利的条款。这就需要对格式条款加以规范。我国合同法针对格式合同作了如下规定: 1.对格式条款的限制规定。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电子格式合同问题 2.无效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电子格式合同问题 3.合同条款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消费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可以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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