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在 ....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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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用人单位申请)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子项名称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用人单位申请) 5 实施主体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二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5—4568406 监督电话 0775—4551145 12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第94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2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台湾居民在大陆事业单位就业试点地域的函》(人社厅函〔2017〕110号)根据相关工作部署,决定新增北京、河北、山东、广西、广西、海南等6个省份为台湾居民到大陆事业单位就业试点地域。…… 13 实施对象 申请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台湾、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14 行使层级 市级 15 权限划分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地级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级市范围内台港澳居民内地就业审批。 16 行使内容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地级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级市范围内台港澳居民内地就业审批。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3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规定,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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