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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十八届四中全会 主题:依法治国 往届:(待查) 介绍苏大的法学传统:法学院照片和东京审判 苏大的校训“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 尼克松的“和平演变”战略 中东地区的“茉莉花革命” 转基因食品:孟山都公司 真题练习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培根《论司法》 名人名言 农民工王斌余因父亲腿被砸断急需用钱,便 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此后他找劳动 部门,找法院,都无济于事。最终,走投无 路的王斌余又折回包工头家讨薪,被骂成 “像条狗”,遭到拳打脚踢。极度绝望和愤 怒之下,他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公安 局投案自首。最近,他一审被判死刑。王斌 余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是, 王斌余该不该判处死刑? 王斌余父亲到监狱探望儿子 王斌余杀人案:情与法的冲突 许多网民和法律界人士认为,不应当对王斌余处以极刑。一些法律学者认为,如权利保障机制低效,民众对有关权力机构失去信赖,致使弱者在走投无路时,往往采取暴力性、“非理性”的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其有自首情节,单方面地处以极刑,是否公平? 不应判处死刑: 持相反立场的人则认为,王斌余行为虽有可悲悯之处,但是并不足以免除其死刑。也有人认为,被害人不应当替全社会承受制度性的悲剧。王斌余杀死的并非是欠他工钱的人,而是王斌余的工友和工友的亲属。那些同情王斌余并呼吁免除其死刑的人,是否漠视了他们的生命价值? 应当判处死刑: 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内容: 1、权利义务相统一。 2、重证据:查清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念斌案)在诉讼程序中是凭借证据来认定相应的事实的,并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这就是重证据的根本原因。 3、讲程序。程序正义也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 二、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 * 一、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了解)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概念 1.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1.从来源看,法律权利与义务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 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即隐 含的、或默示的权利与义务; 2.从内容看,权利意味着自己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 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包括自主权、要求权、请求权; 义务则意味着应权利人的权利要求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 出某种行为; 3.从范围看,法律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法律权利: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自由。 可以做、可以不做、 要求他人做、要求他人不做 必须做、必须不做 法律义务: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 (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1)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对立统一的 法律权利表征利益,法律义务表征负担; 法律权利是主动的,法律义务是被动的。 (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互依存,相互贯通 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 2.总量上(或数量)的等值关系 (1) 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或等额的。 (2)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 *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 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更有利于实现人的自由。 (2) 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行为发生、防止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有利于建立社会秩序。 法律权利义务的关系(了解) 结构上的 相关关系 数量上的 等值关系 功能上的 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和义务都是有界限的。无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界限之内行使,权利的行使,以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 你挥动手臂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的面前 ——约翰·密尔《论自由》 * 义务所限制的并不是自由,而只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义务就是达到本质,获得肯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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