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工作作风效能建设行为问责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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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工作作风效能建设行为问责办法

PAGE PAGE 1 工作作风效能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集团干部员工作风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效能,强化集团广大干部员工拼争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担当精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南昌市国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为政不廉”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集团干部员工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效率不高,执行不力,推诿扯皮,庸懒无为,纪律松弛,索拿卡要,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团利益和形象的,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 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需要问责的情形或事项,属于主要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属于分管领导责任的,除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外,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属于相关工作人员责任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视情况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受到问责的人员,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集团各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集团干部员工有下列执行不力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执行集团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拒不执行,消极抵制,管理混乱,贻误工作的; (二)对集团领导或有关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的; (三)对集团领导或有关会议确定的需由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工作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 (四)违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政策、业务规定,随意变通、降低质量和标准,给国家和集团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不及时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未制止、纠正的; (八)其他执行不力的行为。?? 第八条 集团干部员工有下列违反作风建设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组织纪律涣散,不守规章、不听指挥,散布谣言、搬弄是非,目无法纪、制造事端;工作纪律松弛,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工作时间打牌娱乐、上网购物、看电影、炒股、手机游戏以及做与工作无关,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事故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上得过且过、出工不出力、办事不用心,导致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效率低下,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 (四)对待上门办事的相关单位人员态度生冷,作风粗暴,语言不文明的; (五)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收送“红包”,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不履行“一岗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一年内本部门(本单位)人员有三次事件受到问责的,应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落实中央、省市和集团有关规定不力,对所管部门或单位人员监督管理缺失,致使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顶风违纪、权钱交易问题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出现严重问题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停职检查;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第十二条 ?对干部员工的考核、任用、奖励、表彰应当考虑其被问责的情况。 (一)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问责,以及一年内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次以上的,取消其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减个人一个月绩效工资。 (二)受到责令作出公开道歉问责的,当年度考核核定为基本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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