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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ppt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司长 赵同刚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回顾 二、有关法律规范适用问题 三、专项行动工作情况通报 四、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艰巨性和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 通知》(国办发〔2005〕21号)2005年3月30日 三个领域: 1、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商总局牵头。 2、打击非法行医-------卫生部牵头。 3、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商务部牵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 知》(国办发〔2005〕21号)2005年3月30日 五项重点: 打击无证行医; 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 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 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 卫生部 科技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 总后卫生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卫监督发〔2005〕156号) 2005年4月19日 六个方面: 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重点; 职责分工;组织领导分工及主要任务; 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工作要求。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三、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 --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 --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三、职责分工 (二)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 --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 --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 --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三、职责分工 (三)由科技行政部门负责: 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三、职责分工 (四)由公安机关负责,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管理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三、职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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