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职业危害及预防--0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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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及预防 ;一、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知识 二、职业病防治的企业主体责任 三、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一、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知识;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职业卫生和职业病学科发展经历了 3 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上世纪50~70年代,称“工业卫生与职业病学”阶段,主要是照搬前苏联模式,以学术探讨、累及经验为主。 第二阶段为上世纪70~80年代中期,称“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阶段,由于工业卫生难以解释农业生产过程中,接触职业有害因素引起的病上,因而改工业卫生为劳动卫生。 第三阶段为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今,称“职业卫生与职业病学”阶段,随着工业现代化的加速和自然科学的发展,为了囊括所有因职业活动引起的伤害,改劳动卫生为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建设: 1956年,国务院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简称“三大规程”),使工业卫生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1957年,卫生部颁布《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958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共会颁布了《矿山防治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暂行办法》、《产生矽尘的厂矿企业防痨工作暂行办法》等。 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行政法规《尘肺病防治条例》。 2002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一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国法。 2011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 1949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政府成立了卫生部,下设公共卫生局,主管传染病和卫生保健方面工作。 1950年,公共卫生局改称保健防疫局。 1953年,保健防疫局又改称卫生防疫司,负责新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中各种建筑工程及城市规划等预防性卫生监督、产业工人疾病调查研究和预防等工作。其专设了劳动卫生科(1958年改名工业卫生处),负责劳动卫生监管工作。 1960年,卫生部成立工业卫生局,负责有关厂、矿卫生防护等工作。 1966年,“文革”开始职业卫生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到1978年才逐渐恢复。 1983年,卫生部成立卫生防疫司,主管工业卫生工作。 1988年,成立卫生监督司,并专设劳动卫生处和放射卫生处,负责制定劳动卫生、放射卫生等法规、标准及政策并监督实施。之后,卫生监督司先后改名为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卫生执法监督司、卫生监督局。 2010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正式提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011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现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 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安监局在中央一级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省级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级和县级也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的地区设办事机构)。国家安监总局的前身是由国家经贸委实行部门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加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2003年,国家安监局从经贸委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的国家局(副部级);2005年,成立了正部级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为由国家安监总局实行部门管理的国家局。 ;1、法律概念 《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七十八条: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2、医学概念 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造成的损害超出了机体的代偿能力,从而导致一系列的功能性和(或)器质性的病理变化,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疾病统称为职业病(泛指职业病)。 ; 1、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上的劳动雇佣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有工商营业执照(包括个体经济组织)。 如因王某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私自刻石碑出售,而李某长期为王某干活,得了尘肺病,李某就不能定为职业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如四川省油田井喷事故,百余名当地老乡硫化氢中毒身亡,因不是从事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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